一丶緣起:
第一次聽到私人養護中心最高祗能收49床,是我當縣長時參加台南縣長照協會活動時。所以社會局毎次都會抽查,都將之列為重點項目。當時我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政府要管那麼多?」,結果他們跟我說「這是中央規定的」,當時我就建議他們「為什麼不請立法委員提案去取消這個不必要的限制呢?」
今年五月全國長照協會聯合會來找我協助,因為全國九百多家社區型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因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的規定,而必須在五年內改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否則就要面臨關門的命運,預估如果改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現有業者的場址將從現在的49床,縮小為30床,所以幾乎所有在市區的社區型養護中心將面臨關閉的命運!
對於我這種「社會福利市場經濟主義」者,覺得這個政府的政策基本上就已經是「長照共產主義」了!
二丶九百多家私人社區型養護中心面臨關閉的命運?
原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卻規定:「前條第三款(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綜合式服務類)丶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亦即對於經營「機構住宿型」(目前一般稱為養護中心丶及護理之家)的長照業者,限制需是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才能經營。根據本條規定,個人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的社區「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機構(俗稱養護中心),就不能再作為經營主體。而且僅在該法第七章附則第62條第一項規定「5年的過渡條款」,五年內如果沒有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不得提供長照服務」。所以目前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可以説,就是刻意要消滅全國約九百多家已經合法取得經營權的社區型私人「機構住宿型」(限制為49床)長照服務機構(養護中心)。
三丶抱怨長照人力不足,卻又限制民間投資?
台灣已經面臨超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需求暴增,但台灣長期照顧資源無論是就政府及民間投入的財源及提供服務之機構及人員,均嚴重不足。而行政院及衛福部都公開表示「目前長照人力嚴重不足,長照服務的提供類型也不足」,所以照道理應該是政府更需鼓勵民間參與投資長照服務產業才對,並且應該珍惜既有經驗豐富的業者,鼓勵他們共同來參與才對。而不是反其道而行,反而制定一個要「消滅既有存業者」的「長期照顧服務法」呢!
四丶社福界的反商情結?
為什麼台灣邁向超高齡化速度加快,而長照需求迫切,但政府卻訂出反對私人及公司投入長照服務產業的法案呢?其實關鍵可能在台灣的社福界(從官僚體系丶學界及社福團體界)有不少人,瀰漫著「長期照顧服務不是營利事業」,這種反商情節。
就好像律師丶醫師丶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是一種良心事業,所以不能以公司型態來經營。所以到目前為止私人的養護中心的負責人在課稅上是以「個人執行業務」所得來課稅。
其實説律師丶醫師丶會計師等各項專門技術人員不是營利事業,其實天下誰㑹相信?那當然是服務的對價,當然也是一種營利行為,祇是因為專門技術人員需要有較高的專業技術及需有更高執業專業倫理。但長期照顧服務雖也需要一些專業訓練,但一般定位是屬於需要愛心及服務精神的勞力密集服務業。所以限制不能以個人(獨資)、合夥丶或公司(營利性社團法人)來經營,的確是一點正當性都沒有。
由於社福界的反商情節,原來既存的養護中心(早期稱為安養中心)要遲至民國86年6月18日才能正式合法經營。而現在的長期照顧服務法,更進一步限制必須財團法人丶社團法人才能經營,而社團法人也不包括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例如公司)。
五丶社團法人竟然排除公司?
過去住宿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就刻意不准以公司型態經營,光憑這一點説「台灣的長照體系是長照共產主義」已經不為過了!
而這一次的立法竟然公然要九百多家現存的社區型養護中心在五年內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否則就必須關閉停止服務。這不就是赤裸裸的長照共產主義嗎!
而且社團法人依民法總則第二節第二款社團法人應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及營利性社團法人。所以依文意解釋之法理,如果沒有明文排除「營利性社團法人」,在法理上是應該包含營利性社團法人,亦即應該包含公司。然而迄今衞福部仍不同意公司得經營機構住宿型長照服務,而是另行制定一個「長照機構法人法」
六丶管太多不該管的事:
(一)長照機構法人法:
針對財團法人丶社團法人原已有財團法人之規定,也有人團法丶合作社法丶公司法等之規定,結果衞福部為了排除公司,還要另外再制定一個「長照機構法人法」。我一再質疑他們,為什麼不依原來的公司法丶合作社法丶人團法丶財團法人的規定就好,為什麼一定要刻意再訂一個長照機構法人法呢?真的是管了許多不必管的事!
(二)私人機構收費標準,也要審核通過:
台灣的長照共產主義,竟然連私人養護中心的收費標準也都需要政府部門審核通過。而私人機構並没有接受政府補助,也依法繳稅,它的收費標準其實政府不需要管,而且也沒有權力管,但為什麼我們的衞福單位,竟然硬是要管呢?這都是長照共產主義的心態,反商情結在作怪!
七丶禁止私人經營丶卻拿錢補助財團法人:
台灣的長照體制最荒唐的一件事就是:一方面害怕營利而禁止私人公司經營;而另一方面卻編列預算補助民間財團法人建各類型的養護機構,毎一個個案都是幾千萬元,而竟然沒有嚴謹的發包丶查驗的制度,這中間為了謀取政府幾千萬的補助款,也的確發生一些不法的弊端!而政府後續也對財團法人有一些補助。
民間願意投資來做,政府不但不用花錢,而且也有税收,為何政府卻禁止民間來經營呢?卻寧可拿錢去補助財團法人丶社團法人來經營呢?看來「反對營利」這種共產主義思維背後,是否也有涉及「圖利特定人士」的疑慮問題!的確值得深思!
八丶打破長照共產主義,台灣長照服務才能蓬勃發展:
長照需求不是祇有台灣需要,全世界也都面臨人口老化快速,長照需求增加的共同問題。要儘速解決台灣長照服務不足的問題,就是政府及台灣社福界要先「破除長照共產主義的心態」,在有限的國家資源下,應該充分讓民間有參與發揮的舞台。所以應該採取開放自由,尊重市場的基本原則。至於有限的國家資源應該補助給「中丶重度失能」的人,或者是公共性的設施。
長照,是褔利政策,但也是一項重要的產業,尊重市場自由競爭,才能蓬勃發展,而需要受照顧失能的人,才有更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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