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企業濫用派遣工、剝奪權益等內容,勞動部今(28)日表示,派遣勞工與一般受僱勞工一樣,權益皆受到《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保障,每年都將此列為重要專案勞動檢查項目,依勞動法令落實,避免違法發生,呼籲雇主不要心存僥倖。
《TVBS》新聞27日製播「派遣工的正義--我不是你的免洗筷」專題報導,深入探討派遣勞工之勞動面貌與其權益,勞動部今天表示,對報導表示尊重,也願意與社會各界一起努力,但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的政策立場與作法,必須澄清說明。
勞動部指出,派遣勞工與一般受僱勞工一樣,權益都受到《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勞動法令的保障,派遣公司僱用派遣勞工從事的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也不得在要派契約屆期時,要求派遣勞工自願離職,這部分每年都列為重要專案勞動檢查項目,經查若有簽定期契約情形,將立即依《勞動基準法》進行裁處。
為確保派遣勞工權益,勞動部說,自2009年起,持續辦理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至2017年共計檢查2182家次,除對違法派遣業者處以罰鍰外,也要求違法事業單位參加勞動法令教育講習,以矯正其違法行為與保障其員工權益。此期間,派遣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情形有確實逐漸改善,例如,積欠加班費違法情事,2013年違法比率是16.7%,到2017年已降至3%。
此外,報導提及,行政院推動中央部會及所屬機關2020年起不再運用派遣人力,將造成派遣轉向承攬,勞動部澄清,行政院長賴清德宣示「中央各機關零派遣政策」,是過去政府做不到的事,主要是藉由政府帶頭「零派遣」的決心,以達引領民間企業配合改善的效果,勞動部將持續與行政院人總處合作,嚴格要求各機關,遵守勞動部所訂定的「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如非必要,機關應避免使用自然人承攬。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部與行政院人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協助各機關對於所使用的人力,不論派遣或承攬,勞工相關權益皆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情形,即便有特殊業務需求,使用自然人承攬,也應遵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議定契約內容,並審查該得標的自然人是否確已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避免勞工有任何權益受損的情形發生。
勞動部強調,目前,派遣勞工的雇主責任,已分別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範,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分別在職業安全、性騷擾防制、性別平等措施等加強保護派遣勞工;未來,勞動部將強化《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例如,派遣勞工與一般受僱勞工應享同工同酬,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應負連帶責任、對積欠工資應負補充責任,以及禁止登錄型(定期契約)等重要權益,都將研議增訂於勞動法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