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防共諜!立院初審通過 洩漏國家機密給中國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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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共諜!立院初審通過 洩漏國家機密給中國加重刑責

 2018-03-14 20:30
近年共諜案頻傳,立法院14日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洩漏國家機密給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的刑責。圖/取自網路
近年共諜案頻傳,立法院14日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大幅提高洩漏國家機密給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的刑責。圖/取自網路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4)日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涉及機密人員必須經由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始能出境,出境管制延長以兩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年。另外,若洩漏國家機密,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於國外、中國、恐怖組織等,則加重二分之一刑期。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逾13年,其中第26條立法原意是考量國家機密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故訂定出境管制規定,但各機關在實務運作上卻以縮短出境管制期間為常態,且多數未徵詢國家機密核定機關意見,與立法意指不符,因此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包括了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或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及其退離職和移交機密資料未滿三年之人員,經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得視情況縮短或延長管制。

修正後把「縮短」字樣移除,並加上延長次數最多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年,因此退離職或移交機密資料之人員未滿三年需核准外,還可能基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視機密資料的性質內容等,得延長管制時間。

另外,在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的部分,洩漏或交付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後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預備犯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的部分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審查完畢,有部分立委對於「陰謀犯」規定和「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有疑義,進入院會前仍須進行黨團協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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