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政府文化施政方針、文化治理所需之特別規範,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新增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用以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務,為我國文化施政訂定重要綱領,對此,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化基本法》三讀確立政府文化施政方針,文化治理架構成形。
《文化基本法》明定人民文化權利與相應的國家義務、策訂文化施政方針、再造文化治理體系、並納入文化影響評估,期盼以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厚植文化力,實現文化台灣。
鄭麗君表示,自1997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首次倡議制定「文化基本法」至今已22年,今天立法院完成《文化基本法》三讀,為我國文化發展立下重要里程碑。
文化部指出,《文化基本法》並明定文化部將可依法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該基金不僅能寬裕文化預算,更重要的是支持重要文化事項,不因年度預算的增減而受影響,例如公共媒體即可以文化發展基金作為經費來源,確保其不受干預之公共性及獨立性。
此外,立法院考量今年初已通過之《財政紀律法》第7條明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因此無法於條文中明定文化預算比率保障,但本法三讀亦通過附帶決議,指各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
文化部說明,將根據《文化基本法》新訂「文化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確立「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及用途,並研修《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規。本法施行後,各部會主管事務及法律亦需主動配合修正,文化部也將積極協助盤點,並促進修法。
文化部表示,《文化基本法》完成立法,除確立文化治理架構外,亦有諸多文化政策之實質突破,例如目前全國文化資產總數量逾兩千處,其中國公有文化資產占總數近六成,《文化基本法》明定各部會應編列預算辦理全國國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即為重要關鍵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