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刪除「曾任立委9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可擔任大法官」規定,三讀條文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增加曾任實任法官、曾任實任檢察官均須在15年以上、實際執業律師25年以上、聲譽優可擔任大法官。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表示,修法因應未來憲法法院與憲法訴願制度的建立,現在大法官會議可變成憲法法院,對於憲法法院大法官資格必須更慎重,這次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刪除立委擔任大法官資格,但開放能夠延攬基層優秀法官、檢察官與實業律師也可擔任大法官。
除此,司法院除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外,也新增大法官書記處、秘書處、資訊處、公共關係處。新增條文包括,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
立法院附帶決議,大法官職權範圍宜包括國家公權力行為違憲案件(憲法訴願制度)。適用範圍、施行日期、在審議「大法官審議案件法」時另行討論。大法官單一性別名額,不宜低於總名額1/4。
立院三讀 收容外國人限15日
立法院今另天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移民署暫時收容外國人時,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可暫時收容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但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期限的外國人。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文指出,外國人遭暫時收容時,應該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意旨及「法官保留」原則,條文在今年2月6日失效,行政院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
三讀修正新增,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若認為有續予收容必要,應於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
三讀修正案也新增,外國人有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收容將影響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2個月;未滿12歲的兒童;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等情形之一,得不暫予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