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在臉書上回應說:「從少數到多數,非核家園,一直是民進黨堅持的理念。核一、二、三廠不延役,核四停建,在2025年完成非核家園,也一直是我們的具體主張…」
也許,不該質疑即將於520運作的新政府對於臺灣未來能源調整的心意與願景,但是,這中間有太多模糊空間或者說是政府擁有的行政裁量權力卻足以讓「非核家園」蒙上陰影;而在福島核災屆滿五週年前夕,日本大津地方法院命令關西電力公司位於福井縣的高濱核電廠3號機和4號機停止運轉。這是日本第一次由地院以假處分裁定運轉中核電廠停機,當地居民在得知消息後,開心流淚,擁抱彼此(Greenpeace 綠色和平 (台灣網站))。是否可以讓我們的政府能夠正視這個目前從來沒有完成過的核電廠除役事件,其實還有很多細節該注意,或者,我該說,我想先當個烏鴉,來賭賭看,新政府在未來的四年是否真的有魄力可以做到「非核家園」這個獲得勝選的政見之一。
先說說沒有核能對臺灣到底有無影響
根據英國BP 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15年報告,臺灣在2013年的核能佔總能源供應的9.4%,2014年提高至9.6%,這個數字說明臺灣核一核二核三廠三個發電廠的總能源提供量,當然,核四在2014年尚未有資料。若參考能源局201602能源統計月報中” 能源總供給_歷年”表,2015年臺灣能源總供應為145,076,038公秉油當量,其中核能發電提供10,562,036 [註1],所佔比例約7.28%;但是根據台電的網頁顯示,台電的核一、二、三廠,2014年裝置容量為514.4萬瓩,約佔目前台電電力系統總裝置容量佔12.61%,而發電量408.01億度約佔目前總發電量18.61% [註2]。以上三方數字,會因為能源轉換電力計算有差異,若台電提的18.61%可信,那麼我們來看看台電提供的資料:2015年底系統裝置容量41,037千瓩,近年來由於無大型機組完工,僅有再生能源加入系統,且部分老舊機組除役,5年來裝置容量並無太大變化。發購電量2015年全年為 2,191 億度,售電量2,065 億度,中間有126億度可能是浪費在發電設施需求、電力輸送耗損、或者其他,這時我們不禁有幾個問題想要問問:
資料來源:台電
1. 若能更換老舊機組與電力輸送設備、還有南電北送等問題,那麼這126億度電是否可以提供出來?不要說是備用容量的問題,「備用容量率」是備用容量佔每年尖峰負載的比例。換句話說,備用容量率越大,供電就越穩定。那麼,換個角度看,尖峰負載這個數字難道是不能被要求的嗎?這也是我之前的文章提到電費一定要漲的理由啊!
2. 若強制要求工業節電與提高民生用電效率,那麼售電量是否就可以降低?
3. 以及,上述的作法即便尚未完全達成,無核電真的會缺電嗎?
4. 更不要說,過去台電的推估用電需求是3.32% 經濟成長率來預估用電成長 1.9%,如今實際經濟成長卻在保 1 邊緣掙扎,這樣的用電推估是否需要調整?
5. 以及,台電主管指出,由於經濟成長率偏低、用電需求大減,電力負載成長將下修 40 萬瓩;加上大潭電廠機組有望提早兩年擴增,2016年台電才會修正預估。這樣的思維,如果能夠跟新政府想要提倡能源結構的調整,我們要管理尖峰用電,提高電力調度的效率;而或許,這也是新政府上任後直接碰到的燙手山芋。
核電廠除役問題
好的,解決了沒有核電與電力缺口的問題後,我們看看核電廠預計最晚除役的是核三廠的二號機組,這個時間就是新政府提出在2025年完成非核家園的依據(如表):
1. 核一廠可以申請延役又同時申請除役?
但是,這只是開始。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2003年1月15日公布),第 6 條規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你會發現,核一廠可以申請延役又同時申請除役?那是因為台電依法提出執照更新申請檢附之評估報告及依法準備提出除役許可申請檢附之除役計畫,兩者在法規和適用之安全規範上並無衝突之處,因此安全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的時間若有重疊,以致於同時間進行審查並無不妥。
所以,這個核電廠能不能除役,是決定在政府行政單位,那麼,新政府是否可以在四年任內做出這個決定呢?
2. 核電廠除役所需的總計時間?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23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內,因故不繼續運轉時,經營者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三年內,提出除役計畫。須提報原能會審查。目前,核一廠除役計畫已於2016年1月由原能會提供最新版本,但,由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2013.09.12.修正)第31條第17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也已於2015年6月27日於石門辦理核一廠除役計畫環說書公開說明會。目前核一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剛送進環保署審查。
另,《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應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但是,依核管法規定,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因此,沒有放射性污染的部份,不一定要拆除。
總括前述所需時間,核一除役前三年提出計畫,預計2018年除役,但,法規規定,仍有延役機會(視政府的態度),即便,2018年順利除役,但,是否真的能在25年內完成圖中所有的程序?根據法規規定,核電廠除役期間所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應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若在除役工作進行 25 年時尚未建置完成最終處置場,為民眾安全台電得於廠區內保留經安全主管機關核准之貯存設施,以存放除役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且應依法每10年執行貯存設施再評估。那麼從除役計畫提出到除役結束,最少28年,最多則無限期?核一廠除役的時間樂觀估計已到2043年,那核二、核三廠呢?若不樂觀呢?在核廢料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還能稱為「非核家園」嗎?或者,若評估提前除役呢?所需的經費與成本呢?之前政府估算除役所需經費來自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二、三廠 6部機組之除役費用(含準備金)預估為 675 億,佔後端基金預估總額之比例為 20%,是否低估?新政府是否能接招?
3. 核電廠除役的廢棄物怎麼處理?
台電公司預估核能電廠運轉及除役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如下表。好的,我知道這個數字應該會讓很多人認為過於低估而跳腳,但,如果連低估的數據目前政府只能用下列文字處理,那真的會讓大家相當擔心:
「除役廢棄物之管理,主要是放射性廢棄物之分類及解除管制,由於除役作業會產生大量的低污染物質或廢棄物,有效的分類、明確的法規及解除管制標準,能使廢棄物經過適當的處理,不但能減省除役時間,也能降低放射性廢棄物的產量。除役產生的廢棄物,經過適當分類後,不含放射性的廢棄物可以直接釋出,大部份的放射性廢棄物可以經過除污到符合清潔標準後釋出,其餘則以放射性廢棄物進行貯存與處置」。
然而,我更擔心的是,核研所去年10月派員參加 OECD/NEA 核設施除役合作計畫 (CPD) 第59屆技術諮詢組 (TAG) 會議,該會議提及其他國家的作法,如日本提出核電廠除役與除污後可外釋廢金屬回收再利用規劃:
可外釋廢金屬加工為盛裝容器成品:
臺灣會不會就這樣學習?這好像是非常有可能的事情啊?
而以核研所參觀的斯洛伐克國家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 (National Radioactive Waste Repository, NRWR) 是一多重障壁地表型貯存設施,主要用途是固體或低活度廢棄物固化後的最終貯存,可接收來自於該國國內運轉或除役中核電廠、研究單位、實驗室與醫院所的放射性廢棄物;但臺灣呢?臺灣有沒有這樣的本錢?還是依舊要用招標進行境外處理?或者依然要犧牲蘭嶼、之前政府規劃核廢料最終處置地質研究中有一個在中央山脈東翼綿延達200 ... 都是鎖定和平溪兩岸之宜蘭縣「南澳鄉」及花蓮縣「秀林鄉」作為核廢料預定地。這些公平嗎?
4. 核電廠除役的土地怎麼處理?
以美國、德國及法國為例,除役後之土地再利用方式包括綠地供無限制使用、燃氣發電廠、博物館等,但大都還有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留在廠址內。台電規劃,未來核一廠除役後之廠址土地再利用,除了除役保留區域外(包括變電所、開關場及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等),將用於設置其他發電設施,如燃氣發電機組、燃氣複循環發電機組及風力發電機組。那核二及核三呢?更何況民間反彈乾式貯存設施留在廠址內,這樣的規劃是否真的可行?
其他有關成本問題,我想是新政府該傷腦筋的事情,過去智庫提出如:核電廠提前除役政策之經濟性評估、或者宜蘭人文基金會提出的版本以及眾多民間版本,我想這些就不贅述討論。核一廠除役的環評報告已經開始進行書面審查,最快應該在新政府上任進行實質審查,新政府準備好這些了嗎?若覺得前述法規需要調整,那麼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來處理核電廠退役。要擁有非核家園,該準備的功課真的很多啊!
【資料來源】
註1: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統計月報” 能源總供給_歷年”表
註2:台電核能發電現況與歷年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