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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實價登錄地政三法,政府落實居住正義

 2018-05-07 12:15
修正草案由現行30戶為1單位,改為逐戶登錄,完整揭露實價登錄成交案件門牌或地號,如此可以讓買賣雙方,對價格的認定會更接近,有助於迅速完成交易買賣案件,且就法院收取裁判費之計算,將有助益。(圖/創用CC授權)
修正草案由現行30戶為1單位,改為逐戶登錄,完整揭露實價登錄成交案件門牌或地號,如此可以讓買賣雙方,對價格的認定會更接近,有助於迅速完成交易買賣案件,且就法院收取裁判費之計算,將有助益。(圖/創用CC授權)

有關不動產交易,行政院會剛通過實價登錄,在個資疑慮方面,以去識別化方式,即不提供查詢買賣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公司統編及聯絡方式等,公開放在公部門網站讓民眾查詢,上開資訊,將不在公布的範圍。

修正草案由現行30戶為1單位,改為逐戶登錄,完整揭露實價登錄成交案件門牌或地號,如此可以讓買賣雙方,對價格的認定會更接近,有助於迅速完成交易買賣案件,且就法院收取裁判費之計算,將有助益。

以往實價登錄只要違規,例如:有些三房兩廳變成三房一廳,依照違規情節的輕重有不同的裁量標準。

實價登錄造假的機會應該不大,主要是因為登錄,是由代書承作,依一般行情,代書的收費是1~1.5萬元,但如果做假被抓到,最高可罰15萬元,而且政府也一定會特別留意是否有造假的情形,對代書來講協助作假的風險太大。

賴清德院長表示,修法後可提供更即時、透明、正確的交易資訊,有助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落實居住正義。且地政三法催生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實價登錄造假,有無涉及《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視是否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以,申報人登錄不實,是否該當《刑法》第214條之罪責,端視公務員對於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

實價登錄門牌全都露,雖然外界看法兩極,但是實價登錄揭露門牌是國際趨勢,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台灣風土民情不一樣,除了個資外漏疑慮外,風土民情不同,也會衍生許多爭議。有許多國家沒有像台灣這麼濫用個資,透過許多公開資料比對一下,便可查到售屋人,這是令許多民眾感到憂心的重要原因。

另外,中國人講究風水,同棟可能只有幾戶因面路沖、壁刀等風水爭議,價格有差異,實價登錄,也未必能真實反應市場行情。

總之,實價登錄門牌全都露,對消費者應是是好的,特別是將過去204萬件登錄資料,一起揭露,剛好是房地產,由上而下的軌跡,可讓買方不用過度猜測,有助交易認知過程的磨合,若能確實在保護個資配套下,修法並溯及過往交易,對房價透明化極有幫助,對提升房地產交易是好事。

新制規範登錄錯誤,改為處分買賣雙方並加重罰則,政府也應改善登錄系統,力求簡便,並設偵錯機制,而且各先進國家,儘管詳細列出每戶價格、門牌號碼、屋齡折舊等,個資把關仍是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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