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民意論壇】由「919黃媽媽事件」不起訴處分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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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論壇】由「919黃媽媽事件」不起訴處分談起

  2021-03-2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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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竹北事件發生,引發「官告民」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李貴芬對參與抗議活動的黃媽媽提起告訴。2021年1月22日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圖/擷自法稅改革聯盟
2020.9.19竹北事件發生,引發「官告民」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李貴芬對參與抗議活動的黃媽媽提起告訴。2021年1月22日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圖/擷自法稅改革聯盟

去年9月18、19日發生的「919黃媽媽事件」。告訴人李貴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因認被告黃女士(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員),涉有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經過將近四個多月的偵查,2021年1月22日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未提起再議而確定。

前述政府高官控告人民的案件,係罕見的「官告民」案件,極為奇特,3月24日舉辦的「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瞭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被告黃女士及其家人在會中敘述他們這段時間的身心感受,讓人覺得有公權力欺壓人民之嫌,且在不起訴處分書看不到當時警察人員、檢察官對被告「限制住居」的辦案真相,令人遺憾。

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

有關表現意見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在我國憲法第11條有明文。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指明,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在2009年已經國內法典化。如今,在台灣強化言論自由的保護是人權時代當然的事。令人想起1735年(286年前),美國漢彌爾頓(Hamilton)曾經說過:「祇要是事實,自由談論有關政治行為的意見,並加以出版,這是自由人的根本權利,否則自由人無異是奴隸。」的名言。

在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台灣,大家要做國家的主人,絕不要做統治者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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