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昨天決議修改《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母語發音的姓名可以直接音譯,填寫在「外文別名」裡。對此,《時代力量》原住民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高潞‧以用今(11)日批評,「原住民族的傳統姓名就是『本名』,不是別名,也不是外文別名」。
她在臉書發文指出,原住民族的名字和漢人的姓名、外國人的名字都一樣是『本名』,「為什麼中華民國政府老是搞不懂」?
原民台昨天報導指出,外交部昨天決議修改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母語發音的姓名可以直接音譯,填寫在「外文別名」裡,明年1月1日開始,就能改在「外文別名」裏,「不過原住民族中有回復傳統姓名的,現在就已經開放申請外文別名以母語填寫」。
外交部領務局護照行政組長陳尚友接受該台訪問時稱,「原住民姓名來當作外文別名,這是可以的,就是說用母語發音作為你的外文別名」,「我們是建議說如果等效期到了要換,可以一併換,不然在這個情況底下要提出特殊的理由,那經過主管機關認定,必須要自費,要換發護照」。
至於一直以來護照中文姓名欄,都未開放並列傳統名羅馬拼音,外交部表示是國際格式設定,無法更改,「只能用中文寫法」,傳統發音的部分只能放在「外文」姓名。
陳尚友解釋,「因為護照的製發來講,還沒有作這樣一個設定,我們是建議說可以把原住民用中文寫法的原住民傳統姓名列出來,將您的發音那部分把它列為所謂格式裡面外文姓名這部分來登列」。
根據今年7月修正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外文別名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以一個為限。
第 31 條則規定,「護照之中文姓名,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為準。無戶籍國民護照之中文姓名,應依我國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取用及更改」。依照相關規定,護照中「本名」只能以中文來書寫。
第32條的規定則與政府正式文書目前登載原住民姓名方式有牴觸,而原住民姓名仍只能列「外文姓名」。該條文規定,護照「外文姓名」之記載方式如下:
一、護照外文姓名應以英文字母記載,非屬英文字母者,應翻譯為英文字母;該非英文字母之姓名,得加簽為外文別名。
二、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載於下列文件者,得優先採用:
(一) 我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二) 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三) 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四) 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書。
(五)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所核發之證明書。
三、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外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