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罷工,事後將罷工當天22名執勤會員除名,遭除名組員提告,桃園法院判決職業工會勝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罷工後與資方取得協議,但事後將罷工當天22名執勤會員,包括10名為總統專機服務組員除名,其中參與總統專機組員不服提告,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以「是罷工權行使言之簡易,行之艱難」,各會員未能參與罷工理由,情節最為嚴重者莫過於「為華航公司服勞務者」為由,判決職業工會勝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24日發動罷工行動,當天尚有22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執勤,這22人中,10名是總統專機的組員,12名是執勤一般的飛行任務。
其中一位遭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除名的總統專機組員,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請「確認會員資格」訴訟,桃園地方法院今年3月3日判決「會員資格不存在」,也就是說,法院認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對於當日執勤人員的除名決定。
10名空服員是執行總統蔡英文「英翔專案」出訪專機任務,認為專機是國安特別勤務,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會員資格」訴訟,總統府也曾力挺認為專機組員不應受到不公平對待。
遭除名專機組員主張,6月3日就已同意擔任專機組員,當時尚未通過罷工決議,基於維護元首安全,名單都要事先提報國安局,不能隨意更換,認為違反決議的會員可採警告、停權、罰鍰等懲戒手段,但工會卻採最嚴重的剝奪會員身分方式。
不過,法官調查發現,是否支持、參與罷工是華航篩選專機組員的基本問題,且華航曾在醞釀罷工的6月15日,親電所有組員詢問,組員向華航表明「不會參與罷工、會全力以赴專機任務」,認定其根本沒有想要投入罷工。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出,選擇擔任總統專機組員除可獲華航公司「考績獎勵」外,華航公司在6月23日接獲罷工行動後,還發送簡訊通知各空服員「若明天能出勤將提供2500元之出勤獎金」、「若可支援飛航勤務,當日飛行時數將以120小時計算」,即華航公司為反制被告發動罷工而採取所謂「破壞罷工津貼」之對抗行為,這名組員事後確自華航公司獲得嘉獎1次之「行政獎勵」,並領取獎勵金6萬6578元。
法官指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員於罷工決議形成前,本有接受華航公司指派之飛航任務,然於罷工決議作成後,他們等即因遵守此決議,而拒絕履行原計畫應服之勞務,此乃罷工之本質。組員本件面臨的情形,與其他參與罷工者實無不同。
法官說,倘組員果有參與罷工意願,自能事前告知華航公司,使華航公司將其排除於總統專機組員名單外,其既能遵循被告工會意志,復無影響總統外交任務之疑慮。退萬步言,若真有空服員最後一刻臨時決定投入罷工,以致調度不及,該航班尚得以低於14名服務員額,惟符合民航法規之最低派遣額數量,出使本次外交任務。
法官說,綜上各情,足見總統專機因受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決議罷工影響,而致無法出航之機會,實屬極微。組員主張倘其參加罷工,將侵害國家外交、安全利益云云,尚嫌無據,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未就組員為總統專機組員而給予差別待遇,仍將之除名,難認有何違法之瑕疵可指。
法官指出,組員未參與罷工,而替華航公司服勞務之行為,確有違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所作成之決議及命令,且達危害團體情節重大之程度,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系爭會議作成除名決議,開除組員會籍,其決議內容與其章程規定之除名事由相符,亦未違反人民團法體法第14條規定,決議自屬有效,組員於工會之會員權關係因而歸於消滅;全案仍可上訴。
這項判決在工會史上相當罕見,也是法院判決工會可對未參與罷工會員除名首例。此外,華航事後將空服員職業工會爭取的權益,給企業工會相同待遇,而且比職業工會早一天實施,職業工會認為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勞動部裁決結果認定華航資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將處將處3萬到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