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016)年11月1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停車時,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者,將處汽車駕駛人最高3600元的罰鍰。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近3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傷。
再者,計程車乘客開啟車門不慎,遭後方來車追撞案件層出不窮,今年10月份即有韓國遊客搭乘計程車,因於停等紅燈突然開啟車門,造成後方騎士撞上車門受傷之案例。根據警方調查,台北市計程車載客,乘客因開閉車門不慎之肇事,1月至9月即有33件,其中更有31起造成騎士受傷!
職業汽車駕駛人與乘客,關於任意開閉車門所導致車禍案件,所應承擔之法律責任,關乎被害人與肇事者重要權益,駕駛與乘客間之法律責任應如何歸屬,有必要予以釐清,筆者謹就相關刑事法律關係,分析如下:
乘客違規開閉車門致生車禍,恐涉過失刑責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道路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在今年11月1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之1條修正通過後,雖有行政處罰規定,但仍不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注意義務違反之判斷標準,合先敘明。
承上,計程車乘客,雖非汽車駕駛人,但上下車時仍應依規定注意後來車或行人並禮讓其先行通過,並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若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朗、視線良好且無障礙物遮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任意開啟車門,導致後來人員車禍之死傷事故,乘客即有高度可能應擔負刑法過失致死或致傷之刑責。
小黃駕駛違規臨停,仍有刑責
職業汽車駕駛人讓乘客上下車時,仍應特別注意臨時停車之地點,以免觸法。所謂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此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10款所明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復有規定,不得在下列情形臨時停車: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據此,倘計程車司機違反上開臨時停車之規定,諸如紅線臨停、十字路口臨停或併排臨停等違規情形,即屬從事業務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對於所致後方追撞車禍案件被害人之傷亡事故,即應擔負刑法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之責。
值得一提者,因計程車駕駛與私家車司機不同,按照一般生活常態,計程車應客人要求靠邊停車時,鮮少有司機自駕駛座下車,協助乘客開閉車門,若駕駛擔心乘客開門不慎,僅需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乘客開門前提醒乘客注意後方來車即可,倘已符合前揭臨時停車之規範,即無再令駕駛擔負相關刑責之必要,在此應加辨明。
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決定刑責如何歸屬
綜上所述,本次修法就未依規定開閉車門,所增加罰鍰之規定,有助於提高駕駛與乘客之注意義務,應值肯定!然就計程車司機與乘客刑責之判斷,仍須分別認定,不可一概而論,審酌基礎尚應著重於有無法定注意義務之違反。故司機應謹守臨時停車路段之法律規定,並應提醒乘客留意後方來車或行人;而乘客開閉車門時,則應再三確認後方來車或行人,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保障其他用路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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