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東豐快速道路環評」行政訴訟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敗訴,原環評審查結論無效。環保局表示,判決結果令人遺憾,環評過程合乎法律程序,更主動將較具爭議的第1、2標工程送二階環評,也獲得中央肯定。環保局等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上訴。
環保局104年8月26日公告「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原國道4號豐勢交流道聯絡道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部分公民團體持有不同看法,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判決台中市環保局敗訴。
環保局指出,「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在前市府興建時期,因有環評程序瑕疵遭訴願撤銷,現任市府依法停工並重啟環評,並於104年召開「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全案一階環評通過,第1、2、3、4、5標依法均可復工,第1、2標(國道四號至石岡段)因原石岡段隧道方案涉及地質安全等環境衝擊疑慮,市府主動自願送二階環評,以兼顧環境與居民權益。
行政院環保署更因此在全國業務協調聯繫會報,引用台中市環保局的做法為例,肯定市府開發之餘,也能因應民眾對環保的訴求,落實履行環境永續的承諾。
環保局強調,根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東豐快道路開發案的主管機關為台中市環保局,依照「台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組成環評審查委員會,其審查過程委員意見皆有討論,達成多數共識,始作成決議,環評委員具有法律授權的不可替代及專業性,由於環評委員審查專業認定東豐快並無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疑慮,所以不須進行二階環評,但第一丶二標仍主動送二階環評,整體過程合乎法律程序,並無違法。
雖然高等法院一審判決公民團體勝訴,環保局表示,為了替山城居民興建一條兼顧安全、便捷及永續的道路,將等收到法院判決後研議上訴。
建設局也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深感遺憾,強調環評程序均依規辦理,若環保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建設局將持續以參加人身分委任律師,協助環保局進行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