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路霸凌事件,教育部表示,遇到網路霸凌時可採取保留證據等方法,同時提醒網路霸凌恐觸犯刑法,民眾應注意禮儀,以免觸法、傷己傷人。
社群網路興起與普及化,融入大家的日常生活,霸凌不再只是傳統的面對面欺凌,而是透過「網路」新管道,演變成網路霸凌,是世界各國高度關注的新興問題。
教育部提醒,「不要」參加羞辱或孤立別人的線上惡意投票或社團;對於批評或欺凌別人的發文內容,不要按讚、回應或轉寄;若看到疑似不公義且請求網友人肉搜索的事件也不要加入,避免淪為網路霸凌的共犯。
當遭遇或發現同學遭到網路霸凌,要立即告訴老師、家人勇於說出來不要害怕,同時發揮關懷與互助力量,一起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案,以杜絕網路霸凌。
教育部提供方法如下:
(1)嘗試和對方溝通,明白表達自己不舒服、受侵犯或被侮辱的感受。
(2)請對方停止霸凌行為並刪除網路上相關的負面內容。
(3)萬一對方置之不理或持續霸凌行為,您可以這樣做:
保留證據
將霸凌的圖文影像等內容,進行保留存證 (可利用鍵盤右上角「Print Screen」或「Prt Scrn/Sys Rq」按鍵儲存畫面),做為後續措施的佐證。
阻斷霸凌管道
透過社群網站的「解除朋友關係」或「封鎖」功能,阻斷霸凌者與您的聯繫管道,避免他們持續和您對話,或看到您所更新的訊息。
向網管部門檢舉
利用社群網站「檢舉」功能或透過影音網站的「安全中心」向網站管理部門舉報;他們會根據網站使用規則,是否移除霸凌內容,或停用霸凌者的帳號。
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可以諮詢學校的導師或輔導老師、醫療院所的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或向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0800-200-885反應(或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版留言),以及「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http://www.win.org.tw/)」申訴。
網路霸凌可能觸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以及刑法310條的<誹謗罪>等罪,教育部呼籲民眾在網路發表言論時,應遵守的禮儀,以免觸法、傷己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