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藝人郁方之珠寶商丈夫,駕駛要價約新台幣1600萬元麥拉倫超跑,在新北市石碇區與重機發生車禍,不少人驚嘆不已,聲稱目睹了一場最貴車禍!擁有一台名車是眾多男人從小之夢想,對於已經擁有超跑或百萬名車之駕駛而言,保養與照護愛駒,絕對不容忽視。
然每當車禍意外之發生,除人傷求償外,最主要即是財損賠償之主張,其中又為汽車受損修復費用最是高昂。用進口名車之修復費用為例,回復原狀之修車費用往往動輒數十萬元,甚至高達數百萬元,對於確定求償範圍,經常是被撞車主最關心之議題。
第一重,按「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計算應扣除之折舊金額
依照我國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又「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向來為我國實務穩定之見解。因此,法院對於受損車輛之修復,大多會參考財政部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逐年折扣,以「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方式,為汽車修復「零件」所應扣除的折舊金額計算。
以價值三百萬元新車為例,倘發生交通事故時洽已購買一年,事故之總修復費用為兩百萬元,其中零件費用一百萬元,工資一百萬元,按「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可得出一百萬元(零件費用)*0.369(折舊率)*1(年度),再加上不予折舊之一百萬元工資,可求償之總金額約末落在一百三十六萬九千元,故被撞車主車輛雖只使用一年,卻因發生車禍,須自行承擔高達六十三萬元之折舊費用,相當可觀,更遑論已使用五年以上之汽車,經過折舊計算後,通常可求償之金額已所剩無幾。
第二重,成為「事故車或重大事故車」之差額,亦得主張
值得一提,折舊概念對於被撞車主而言,並非全然不利,「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03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考。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若導致車體車身結構嚴重變形受損,縱經嗣後人工修復至其應有狀態,仍因行駛安全性、結構性及經濟性等原因堪慮,於未來中古車交易市場中,易被認定為「事故車或重大事故車」,而大大減損經濟價值,該部分即是上開決議中所謂超過必要修復費用之差額,此時因交通事故所生折舊之撞損價差,實務上認為應可對肇事者加以求償,因此倘以價值三百萬之汽車計算,被認定為「事故車或重大事故車」後,所減損之交易價值通常會評估在3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惟此部分,卻最常被車主所忽略,疏未主張。
第三重,車主應清楚了解車體保險是否具有免折舊之約定
最後應注意者,即為車主自身所投保之保險種類,汽車保險中之車體損失險,除有保險金額上限與自付額度約定外,一般具有於保險理賠時應否計算折舊之特別約定,若車主未與保險公司特約免除折舊,當車體受損時,即使投保足額保險,交通事故車損之理賠總金額,通常應扣除每年累計約20%左右之折舊費用,若新車三百萬元且使用一年,無保險免折舊之特約者,車禍報廢全損理賠金額即應將一年之使用折舊費用六十萬元予以扣除,車主僅能獲得二百四十萬元之保險金。有趣的是,約定免折舊之車體保險,通常只增加數百元或千元之保費,對於擁有昂貴名車之車主而言,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