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鄰國日本在明治天皇時代大力推行西化,實施君主立憲的三權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因而國力逐漸強盛,尤其是日本的司法部門法官審判案件時,皆能嚴守依法獨立審判,絕對排除外力之干涉,即使是當時來自掌握行政大權的明治天皇或是內閣大臣有強力干預審判進行之情況時,主審案件之法官是不會受任何的壓力而有所屈服的,且法官更能堅守依法獨立審判,尤其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更能嚴守「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而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就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除了要排除各種的外力干涉外,也要確確實實的依據法律所規定的條文來審理,就是法律所規定的行為是有罪且證據明確,法官才能依法判決有罪,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之行為是有罪的,就不能判決其有罪,亦就是所謂「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也就是被告的行為依其行為時法律有規定其行為是有罪的,法官才能依法判決其有罪,否則是不能判決被告有罪的,而被告當時所做的行為,即使後來由立法部門所修訂之法律條文,即使重新規定,被告前之同一行為是有罪的,法官也不能再對被告判決其是有罪的,因為法律之判決是要遵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且因為刑法是所有法律處罰很嚴厲且痛苦之法律。因此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不但要堅守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不能類比等法理原則,以維持公平公正之司法獨立審判之精神,以維護司法之威信及公信力。
大津事件判決為日本司法獨立典範
有關司法法官審判案件遵守「罪刑法定之原則」,以1891年5月11日,在日本明治天皇時代,所發生的俄國沙皇亞歷山大三世之皇太子尼古拉二世,訪問日本長崎時,在返回途中,於大津遭受日本滋賀縣一位擔任警備的警察津田三藏所突襲刺殺,好在尼古拉二世閃避得快,只受了點輕傷,但這個所謂日本的大津事件,在當時的確引起日本朝野震驚不已,尤其俄國沙皇當局震怒無比,揚言出兵攻打日本予以報復,甚至全世界各國也高度的關注這一事件之肇端,及其後續之處理。因當時日本明治維新剛起步不久,國力尚不敵俄國,深恐俄國的藉機侵犯,小有割地賠款,大有亡國之虞,且俄國沙皇也有出兵攻打日本之打算,在這事件發生後,日本明治天皇親自出面,帶著幾位親王及少數要員,立即趕至俄國皇太子尼古拉二世所乘座停泊在日本的艦艇向其賠罪道歉,令尼古拉二世深切感受到天皇之誠意。而主審刺殺尼古拉二世的被告津田三藏之日本法院法官,乃是由兒島惟謙主持的九人審判庭審理,當時明治天皇及內閣執政當局,都希望兒島惟謙主持的審判庭,能以刑法116條「殺害日本皇室人員」判處津田三藏死刑,但兒島惟謙所主持的審判庭不為所動,認為尼古拉二世不是日本的皇室成員,不能依刑法116條判決死罪,最終依刑法292條「刺殺一般人民未遂罪」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终身監禁。
這個歷史性的依法判決的结果,固然讓日本天皇及內閣暨朝野全民驚恐不已,一時日本全國陷入俄國沙皇執政當局是否會出兵攻打日本的嚴重憂慮氛圍中,但結果俄國竟無出兵報復,而世界各國對日本兒島惟謙所主持的審判庭之判決,在輿論上更予以高度肯定稱讚有加。而這次大津事件的司法刑事判決,更強化了日本司法獨立審判之功能,為日本的三權分立憲法之威信,立下了深厚之根基,而司法獨立的優質功能也就成為其國家的真正護國神山,且歷久彌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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