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於2019年7月4日施行至今二年多,已有50多件統一法律見解,避免裁判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但它只對提案的審判庭及該案件有拘束力,對其他訴訟案件法律見解無拘束力,而且,最高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不自己審判,還是發回提案的審判庭審理。是否違反當事人程序利益,值得探討。
別的訴訟案件,也有可能審判庭對於大法庭的法律見解有意見,依規定需提案大法庭,藉此統一見解。雖然大法庭見解對其他案件無拘束力,但承審法官不能為所欲為。提案後不同的大法庭成員,有可能異於已往大法庭法律見解的裁定。變成大法庭要統一法律見解,卻是法律見解未統一的矛盾。法律人雖常堅持己見,但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除非太離譜,否則一般法官還是遵循的居多,這種矛盾實務上不會多。但別以為這樣法律見解戰爭就結束了,111年1月4日以後15個大法官登場,以他們的見解為準,以前大法庭說的不是終局見解,這就是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中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及機關爭議案件,乃抄襲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職權規定,但他們有基本法相當於我國憲法為依據,上開職權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完全超出憲法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的規定,與其說憲法法庭擴權,大法官以為官大學問大,不如直接說上面的職權根本是違憲。
當事人不禁要問,大法庭說他有理由法律見解照他的才對,最高法院審判庭也照大法庭判某甲贏,等到確定了,對造乙不服輸主張,這件民事確定案件,未經言詞辯論,違反民事訴訟法474條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的規定,違反憲法訴訟權及衍生的聽審請求權及程序權規定違憲,告上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有權審理確定的判決是否違憲。一般人十分懷疑,最高法院說了算,還是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才算,還是憲法法庭才是終局審判。到底台灣是三審還是四審制?讓人覺得法律人把法律案件越搞越複雜,越花金錢及時間,真是易經講的訟則凶。究竟最高法院大法庭大,還是憲法法庭大?恐怕還沒搞清楚前,當事人早就被搞慘搞死了,哪有程序利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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