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比一例一休更重要!除了育嬰假、哺乳媽媽在職場還享有「集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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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一例一休更重要!除了育嬰假、哺乳媽媽在職場還享有「集乳時間」

婦女勞動權益您不可不知

2017-05-26 14:31
職業婦女身兼工作與照顧角色,壓力比全職媽媽大,伴侶應多體貼關心。圖/zhiyenvxing圖庫
職業婦女身兼工作與照顧角色,壓力比全職媽媽大,伴侶應多體貼關心。圖/zhiyenvxing圖庫

在工作中,經常會被媽媽諮詢,到底是工作好,還是自己帶小孩好呢?以自己也是一個職業婦女過來人的心情,能充分理解這些媽媽們心裡的苦楚與擔憂。心裡繫著小孩,希望不要錯過小孩成長時光,但卻又擔心請育嬰假或離職工作無法銜續。身為現代媽媽壓力可真是不小啊!

特別孩子是早產兒時,身為母親更是憂慮萬分;擔心自己沒能力可以帶好小孩;擔心找不到保母;無法請育嬰假,內心總是天人交戰。面對林林總總的問題,我們整理出一些關於對婦女職場上權益的保障,無論您後續是成為全職媽咪,抑或是在產假後重返職場。希望這些內容能對您有些許的助益。

以下是職場婦女們相關權益法規,辛苦的媽媽們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一、勞動基準法

(一)產假:

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哺乳時間

第52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

(一)生理假

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二)產假、產檢假及陪產假之相關規定

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三)育嬰留職停薪

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四)哺乳時間

第18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第19條: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五)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津貼發放

第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位親愛的媽咪們若您知悉政府目前提供相關權益保障的措施後,不論您最終的選擇是什麼,各有其利弊。陪伴孩子成長,當全職媽咪有辛苦與甜蜜負荷;若是選擇當職場媽咪,也可透過相關法律權益保障,實現親自照顧寶寶的心願。

少子化的今日,政府與企業界更應重視婦女及嬰幼兒的福利與權益,因為快樂的媽媽才會有開心的寶寶,家庭才會更和諧快樂。

早產兒基金會文章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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