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總統陳水扁被訴四大案」更換承審法官案,監察委員陳師孟等人今(14)日表示,扁案中途更換法官,有損陳水扁訴訟權益,要求司法院針對司法行政操縱併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問題檢討改進。
有關台北地院2008年12月25日召開內部「庭長會議」,將陳水扁「四大案」由原抽分的周占春合議庭併入蔡守訓合議庭的「吳淑珍等貪污案」,造成「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等罕見現象,監院針對北院換法官的時機與動機是否有隱情?扁案換法官若無明顯「必要性」,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北院高層是否有扭曲內規、施壓部屬?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是否得為北院的異常舉措背書等進行調查。
監察院昨天通過監委陳師孟、高涌誠、蔡崇義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針對司法行政操縱併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問題檢討改進,並籲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等有關相牽連案件併案的程序規定,並以本案為鑑,通盤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的界限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並確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調查報告發現,特偵組檢察官2008年12月12日起訴陳水扁包括國務機要費案等「四大案」(後案),經北院核定金融專庭抽籤分由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審理,並無保釋放陳水扁後,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質疑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無保釋放陳水扁之裁定理由,提議將該合議庭受命法官何俏美帶扁案調去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併案(前案)審理、決定「後案併前案」。
刑事庭審核小組再於12月25日召開會議決定將陳水扁被訴「四大案」併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等諸多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是否併案規定,顯然是以人為方式操作更易審理案件之的法官,已侵害陳水扁依憲法第16條應受公平法院審判之訴訟權利,並有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規定之虞。
調查報告指出,刑事庭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等相關法令規定情事,已嚴重侵犯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依憲法規定應受保障的審判權及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並經當時多位司法界人士投書媒體指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法官內部論壇也多有質疑違法之嫌,而當時媒體對北院併案過程的討論及決定均有鉅細靡遺之內幕報導,也令時任北院庭長等與會法官驚訝相關媒體消息來源之準確性。
調查報告提到,司法行政高層對北院於2008年12月間由刑事庭審核小組恣意操作併案違法情事,或視若無睹,袖手旁觀,甚或可能有推波助瀾,下指導棋之情,有違司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等規定監督所屬機關人員之職責,斲傷司法公信力至鉅,誠屬憾事,難怪解嚴後司法公信力仍日趨下滑,司法至今仍彷彿命懸一線。
陳師孟、高涌誠、蔡崇義籲請司法院以本案為鑑,通盤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的界限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並確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不過,前總統馬英九時代提名的監委仉桂美、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對調查報告內容提出不同意書,監委王美玉提出協同意見,陳師孟也提出書面答覆,都列入調查報告書中;調查報告並未涉及彈劾或糾舉,僅要求台北地院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