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 數位及網路盜版檢方可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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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 數位及網路盜版檢方可主動偵辦

 2016-08-11 18:25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經濟部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認定盜版行為從實體擴大到數位網路,未來網路盜版行為也要列入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圖為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中央社)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經濟部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認定盜版行為從實體擴大到數位網路,未來網路盜版行為也要列入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圖為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中央社)

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經濟部提出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修法主要估因應台灣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相關準備,而條文規範最大不同在於,這次將數位及網路侵權行為也納入非告訴乃論適用範圍,也就是未來若網路公開播放盜版影片、音樂,或者未經同意解鎖,無論自己解鎖使用或者請他人解鎖都構成侵權,也都將列入非告訴乃論,檢察官都可以主動偵辦。

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這項修法是為了為因應台灣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一系列調整,政院上週已經通過經濟部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則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根據這次經濟部送院版本,最大修法重點在於修正草案是,把現有僅規定實體盜版(如盜版光碟、盜版書籍)行為,擴大到數位及網路的盜版侵權行為,像是在網路公開播放盜版音樂、影片等等,列入非告訴乃論罪,檢方將可以比照實體盜版主動偵辦。

經濟部表示,這次為了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也把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改列非告訴乃論,期盼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行為發生。

此外,這次的修正條文另一重點在於,偷接鎖碼衛星或有線節目訊號或是製造提供偷接設備、技術等,將會有民、刑事責任。

修正草案認為,資訊放在網路上用鎖碼,即是用科技保護著作權,過去未經權利人同意自行解鎖自行使用僅有民事責任,若是專門幫人做解鎖服務的人,才須負刑事責任。但這次修法擴大至自己解鎖使用者也須負刑事責任,未來不論是自己解鎖使用或專門幫人做解鎖服務者,都須負刑事責任。

至於何論「重大損失」,修正草案中認定,以損失100萬元以上做為認定標準,並經檢察官在偵辦時「考量侵權情節」才能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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