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監委今年二月上任後,陳師孟監委力推改革,期讓陽光照入監察院。十一位新監委擬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把現制彈劾審查會的不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但在馬政府提名的監委阻擋下,要求一個月緩衝期,擬在六月上旬談話會最後一次討論後,即交付隔週院會處理,因此最快監察院在六月中做出決定,但黨國監委仍有人數優勢。
事實上,監委彈劾改採記名投票,符合公開透明及權責相符的民主理念,所以陳師孟等監委希望把陽光照入監察院。當然,那些當年包庇如黃世銘或張通榮之流的「黨國監委」,無法承受公民社會的檢驗,恐會不顧社會觀感,杯葛到底。舉例來說,馬提名的監委陳慶財提出「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版本,即獲13名馬英九任內提名監委連署,這明顯是技術性杯葛陽光法案的手段。
黨國監委包庇犯罪 記名投票如照妖鏡
檢察官起訴書要具名,法官判決書要具名,國會開會全程轉播,唯獨監察委員彈劾表決,不用記名,正當性何在?彈劾改採記名投票,宛如對包庇犯罪者的照妖鏡,所以黨國監委反對到底?
黨國監委包庇犯罪,其實有兩個近年的案例,一是國民黨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案,另一個是貽笑國際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兩案事證俱在,黨國監委無法狡賴。
黨國監委無視黃世銘犯洩密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檢評會決議撤職,一、二審判決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且黃世銘與馬英九共犯洩密(馬英九另案被高等法院以犯洩密罪判決有罪)。此九月政爭與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的關注,都絲毫動搖不了黨國監委「包庇」的決心,二度拒絕彈劾黃世銘,掩護黃世銘順利以司法官身份退休,現在每個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6萬元。
再者,黨國監委包庇犯罪,包括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案,張通榮以市長職權脅迫警察縱放人犯,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但監察院認定張通榮沒違失,執意不彈劾,再明顯不過是黨國監委公然包庇犯罪。
然而,依據憲法、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監察院對案件調查,並不像檢察官或法官一樣,有強制處分的權力,監委沒有搜索、扣押、拘提等強制手段,也就是說,監察院在法律上調查證據的能力,遠低於法官、檢察官。因此理論上,對於同一犯罪事實,檢察官、法院比監察院更有法律能力查明真相,但黨國監委卻大逆其道,故意在張通榮案與黃世銘案,做跟司法相反的認定,唯一的可能,就是黨國的「政治因素」。
綜上,黃世銘案和張通榮案,都足認監察院的不記名彈劾,讓這些包庇犯罪的黨國監委心存僥倖,規避面對歷史責任,逃避民主社會的監督,就有如縣市正副議長選舉賄選犯罪横行,每票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幾十年來如一日,也是藉著「不記名投票」而掩護之,現為端正政風,由立法院改為「記名投票」,即負責的表現,監察院彈劾案的道理應是一樣,記名投票有何不好?像王美玉監委雖為國民黨籍,但她也支持記名投票,值得佩服。因此,陳師孟等十一位新任監委及王美玉主張陽光改革,彈劾的記名投票正宛如照妖鏡般,讓包庇犯罪的黨國監委現出原形,是監察院改革的陽光指標法案。萬一,若新監委因人數劣勢無法通過陽光法案,國會亦應直接修正監察法,明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強制監察院走回民主法治的常軌。屆時,那些主張不記名投票的監委,本身就已在歷史上留下記錄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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