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繼上月27日判決「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等6人無罪之後,今天再度針對2013年發生的「大統黑心油案」,台糖向大統求償8千萬元的民事官司,判決台糖敗訴,成為另一件與社會認知南轅北轍、極具爭議性的判決。
2013年10月發生的大統黑心油案,業者涉嫌在不到50%的橄欖油含量中,添加低成本葵花油和棉籽油混充,並添加銅葉綠素調色,卻欺騙消費者是百分之百西班牙進口的特級橄欖油。其中銅葉綠素是禁止放入油脂的添加物。
該案的後續追究包括行政、刑事、民事三部分。行政部分,彰化縣政府2013年10月向大統長基公司開罰18億5千萬,作為該公司的賠償基金,卻在2014年被衛福部以大統案已進入司法訴訟為由,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決定撤銷罰鍰。消費者抨擊衛福部說要開罰黑心食品,根本是雷聲大雨點小。
刑事部分,2014年大統董事長高振利依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等罪被判刑12年,大統併科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定讞。
民事部分有兩件:第一件是台灣消保會代理3000多位消費者向大統求償3.3億賠償金,彰化地院今年5月判決大統長基與董事長高振利必須連帶賠償9100多萬,創下食安史上最高判賠金額。
第二件是台糖公司委託大統代工生產葡萄籽油,大統違法添加禁用的銅葉綠素,台糖乃向大統請求懲罰性違約金8341萬元,包括其商譽損失和消費者退款損失。這部分今天被彰化地院判決台糖敗訴。
彰化地院的判決理由謂,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定,一個60公斤體重的成年人,每天攝取銅葉綠素量最多450毫克;推算同樣體重的成年人,每天要攝取45公斤的葡萄籽油才會過量。根據經驗法則,正常人不可能每天如此大量攝取油品。判決書又稱,台糖未舉證消費者食用後產生「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的結果,所以駁回台糖求償之訴。
台糖副總經理管道一表示,大統案嚴重影響台糖的商譽,台糖對此判決感到遺憾。
彰化地院的判決,對目前仍在該院審理的消費者團體向頂新求償9億元案,是否會產生連帶影響,值得觀察。
彰化地院的判決有前例可尋。2011年發生昱伸公司的塑化劑事件,消基會提出團體訴訟,向多家廠商提出損害性求償24億,新北地方法院卻以塑化劑對人體無害,以及消費者不能提出證明為理由,於2013年僅僅判賠120萬。但統一食品以昱伸出售起雲劑,導致公司多款產品下架銷毀、商譽受損,向昱伸及負責人賴俊傑求償8.9億元,台中高分院於2013年判賠1億3千多萬元。這跟彰化地院判決台糖敗訴的民事官司,情節很相似,結果很不同,讓人懷疑取捨標準何在。
法界人士認為,本案判決與社會期待有巨大落差,是因為所引法條的問題。因為廠商或消費者必須證明自身所受的損害是來自違法添加物,問題是無論廠商或消費者都很難舉證,因此敗訴機率高。解決之道,是必須盡速修法,對這類食安事件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廠商或消費者無須舉證自己受到損害,業者只要違法添加不該加的成分就應該受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