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打開天窗細說台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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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打開天窗細說台灣(中)

——生為台灣人不知台灣史確實是台灣人最大悲哀

 2021-05-01 11:00
舊金山和約(對日和平條約)簽訂日期為1951年9月8日於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第23條授權,美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舊金山和約(對日和平條約)簽訂日期為1951年9月8日於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第23條授權,美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美、英、蘇元首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討論太平洋戰爭結束後,要如何處理日本領土事宜,會中達成決議並簽署波茨坦宣言。該宣言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款應當執行,日本主權應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確定之其他小島嶼。」蔣介石因沒有出席波茨坦會議,所以在議程中根本就沒有提到台灣和澎湖。文件是透過電報傳送進行簽署,史達林雖然出席峰會,但 因蘇聯遲至1945年8月8日才對日宣戰,所以簽署也是會後才補上。波茨坦宣言旨在規劃,戰後日本領土範圍,沒有任何授權轉移台澎領土主權。

1945年8月15日,大日本帝國宣布無條件投降,且於同年9月2日舉行投降儀式並正式簽署降書。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第一號軍令,指名奉日本天皇指示,下令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台灣於是開啟了被軍事統治的漫長歲月,至今仍未宣告終止。

軍事佔領不是主權授與

無奈蔣介石政府,把軍事佔領詮釋為主權授與。於1946年1月12日,中華民國在和平條約尚未締結的情況下,就將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改為中華民國國籍。接著時任台灣省行政長官的陳儀,突然在2月間發布命令,預定於9月開始在臺灣徵兵,將臺灣青年徵調到中國大陸加入中國國軍、去打中國內戰。這些都是屬於國際戰犯行為,於法不容。

1947年台灣爆發二二八事件,中共的「解放日報」,還在3月8日發表「支持台灣獨立」的言論。毛澤東在延安的廣播講話就說:「我們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武裝部隊,完全支援台灣人民,反對蔣介石和國民黨的鬥爭。我們贊成台灣獨立,我們贊成台灣自己成立,一個自己所要求 的國家。」

二戰後,中國從未曾擁有過台灣領土主權,是舉世皆知的事實。1949年1月12日蔣介石就曾,針對陳誠在記者會中說『台灣為剿共堡壘』的不當發言,發電文斥責:「台灣陳主席(誠)。昨電諒達。刻閱報并承重要同志來談,對弟在記者席上談話皆多責難,實令中無言以對,且聞弟對何浩若許多主張屬其轉達在京同志,此種作風仍是過去一套,毫未有自反改過之意,殊為弟危也。若經過已往重大教訓而竟對如此之大失敗猶不反省,對於本身之處境亦不顧及,此不僅不能成為治家,而且令人徒增悲歎與絕望也。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今後切勿自作主張,多出風頭,最要當以中央之主張為主張,如對記者所言則與中元文告完全背反,使中外人士對弟有莫名其妙之感,務望埋頭苦幹,思過自責,再不受人嫉忌,力避為人指摘,則公私幸甚。中O手起 子侵府机」。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打贏中國內戰,宣布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蔣介石早於1月21日下野,中華民國政府於12月7日宣布遷都台北。當時台灣仍屬日本領土,所以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已淪為實質上的流亡政府,因為沒有合法的人民、土地、主權與被國際社會公認的政府。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於6月27日發表宣言「攻打朝鮮毫無疑問地表明共產主義已超越了使用顛覆來征服獨立國家,現在他們使用武裝入侵和戰爭。這違背了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發布的聯合國安理會的命令。在這種情況下,台灣若遭共產勢力占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因此,我已經命令第七艦隊防止對台灣的任何攻擊。作為這一行動的必然結果,我呼籲台灣的中國政府停止對大陸的所有空中和海上行動。第七艦隊將看到這已經完成。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的源點。

1950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致電當時聯合國秘書長賴依,指控美國「違反聯合國憲章,侵入中國領土(指台灣)」並指派傅外交部長伍修權,為全權代表到聯合國運作「美國武裝入侵台灣」的指控,該案於1950年11月30日經第530次安全理事會會議表決,以9比1駁回,給予中國及國際社會一個非常明確的答覆。當天時任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大使蔣廷黻,亦對伍修權指控案投下反對票。這是聯合國的正式判決,「台灣不屬於中國」,是經過國際社會公開討論,結案的公開記錄。

1951年9月5日杜勒斯在舊金山,向所有參與舊金山和平會議的各國代表發表演講,對於太平洋戰爭和平會議之所以拖延六年才召開提出說明:「不幸地,盟國政府對中國内戰的態度,無法凝聚普遍國際共識,誰有權利和能力,代表單一中國聲音來切結和平條件。有些認為這個政府適合,有些認為另者合適,有些懷疑兩個無一符合。當前沒有任何有關中國的作為可獲多數,因此盟國面臨了困難選擇。他們可以延緩與日本的任何和平,一直等到他們能同意,在中國有一個,具備合法與威信的政府。然而,就因中國內戰和國際對中國意見分歧來處罰日本它是錯誤,殘忍和愚蠢。另一種方法是,每一個盟國可以拒绝與日本簽定和平條約,除非它所選擇的中國政府也共同簽署。那我們確定,在眾多與日本開戰的盟國,日本僅只獲得小規模的和平。的確,沒有理由相信,作為重要一方的日本,會願意合作將計畫徹底執行。對這事施壓,將在日本造成怨恨,而在全世界遭受嚴重威脅,在最需要大團結當前,它將刺激並加重盟國的分裂。剩下的選擇就是,在沒有任何中國的共同簽署下,盟國廣泛地締結和平,讓日本與中國去締造他們的和平,當然,在條件上將會完全保障中國的權利和利益。」

美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1951年9月8日正式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這是國際社會共同決議,它規範了台灣在二次大戰後應有的政治法理地位與走向。和約第2 條a款: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群島的治權、產權與債權。第23條授權,美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第4條a款:依據本條 b 款之規定,處理日本與在第 2 條所列舉區域內日本國民之財產,及他們向目前在該地區管理當局與其住民 (包含法人) 包括債務的索賠;和在日本處理該當局與住民的財產,及該當局與其住民向日本和日本國民要求包括債務的索賠,應依據日本與該當局之特別協議為之。第4條b款: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或依循其指令,在第2和第3條中所提的任何領域,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第 10 條中國相關權益: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 1901 年 9 月 7 日簽署於北京之辛丑條約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第26條,授權日本得以依據舊金山和約為主的實質相同條件,與中華民國簽訂子和約、雙邊和平條約,就是台北條約,即所謂中日和約的法源。切記,子和約當然無法自走砲,超越母和約的授權。舊金山和約是於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而台北條約是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於1952年8月5日生效。有些專家學者教授說,日本於日華合約中把台灣主權明文轉讓給中國,真是鬼打架愛說笑。試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即已喪失對台澎治產債三權,那裡還有權力再把台澎主權授予中華民國?真是天才、異想天開。台北條約清清楚楚標明:旨在結束日本於中國戰場的戰爭(第1條),沒有將台澎主權授予中華民國(第2條),日本放棄在中國的所有特權及所謂不平等條約,只回溯到1901年到辛丑條約,根本沒有碰觸1895年的馬關條約(第5條),況且該約已於1972年9月29日作廢。

依據1952年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政府制定諸多法案:1954共同協防條約、1979台灣關係法、1982六大保證、2018台灣旅行法、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台灣安全加強法、台灣國際參與法、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案,來保障台灣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國防安全、生活自由與政治民主,美國捍衛台灣的立場與行動,前後一致、從沒改變。於4月19日所提台灣國際團結法案,指明聯合國2578號決議僅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不涉及台灣。(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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