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烏坵核廢料場公投爭議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烏坵核廢料場公投爭議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班研究生、苗栗龍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國文科教師 2014-11-01 16:13
民意論壇是一個多元、開放的對話平台,無論是社會現象、公共議題、生活文化... 或是對民報的建言,皆歡迎投稿。恕不提供稿酬。
來稿請附真實姓名、職業、通訊地址、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註明。
投稿信箱: twmingbo@gmail.com
我要投稿

吾人從前年開始關注核廢料場址的議題,並在各大報表示相關看法,分別在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於美國《公民議報》第四百九十八期發表〈不要把核廢料放在我家後院〉、同年五月八日於《金門日報》發表〈不要建在我家後院(not in my Backyard)〉、同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金門日報》發表〈為什麼不可以把核廢料建置在烏坵〉,最近的一次是在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今日新聞》發表〈核四是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此一爭議,並沒因為媒體的長期報導而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所進退,反而讓台電「假借宣導核廢料安全之名」,而有鼓動金門縣民日後踴躍參與與核廢料之地方性公民投票之實。因此,有必要讓縣民瞭解安全宣導背後的真相。

一、核廢料放在烏坵對金門居民真的安全嗎?

烏坵距金門本島僅一百多公里,而日本距離臺灣為二千五百公里遠。據二零一一年日本福島核災發生後,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表示:輻射塵伴隨風向,若是外洩量快速擴散吹往臺灣的話,即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雖然福島是核電廠因海嘯襲擊而爆炸,不能與核廢料外洩相提並論,但誰也不敢保證核廢料輻射外洩後不會隨海向飄到金門來,屆時後果將不堪設想。

如果真如台電表示的安全無慮,為何「柿子挑軟的吃」,把核廢料永久存放場址設在烏坵而不是總統府、立法院或新北市貢寮區第四核能發電廠附近,非但人員就近看管不敢偷懶,又可減少搬運不當風險和節省交通運輸費用,何樂而不為?先不論與安全是否相關,光從成本效益衡量,就非常清楚基隆或新北市才是最合適場址,但台電卻沒這麼作,難免啟人疑竇。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基本做人處事道理,如果真安全,把核廢料場設在金門境內又可得到一份豐厚回饋金,吾想以現在台灣各縣市政府財政,僅金門縣政府沒有負債,而且存款金額高達一百八十多億新台幣,又有金門酒廠這隻會生蛋金雞母,試問有哪位居民願將核廢料場設在金門賺取回饋金?如果不缺這筆錢,又怎可把自己不想要的東西強加在烏坵鄉民身上。拙文〈不要把核廢料放在我家後院〉、〈不要建在我家後院(not in my Backyard)〉與〈為什麼不可以把核廢料建置在烏坵〉等對此皆有詳細解釋,在此就不再贅述。

二、金門實施烏坵核廢料公投是否合理?  

從二零一三年起,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在各鄉鎮村落之活動中心、家廟與廣場,利用晚上六點村民放下工作閒暇之餘,為大家宣導核電廠、核廢料安全,播放約二十分鐘短片並於會後舉辦有獎徵答,只要在場觀眾用心觀賞影片,回答短片中問題就可獲得小禮物,包括:香皂、螢光筆等。筆者於去年十月於金城鎮東沙王氏家廟就曾參與過此場宣導會,並義正嚴詞表示抗議。

〈公民投票法〉規定,舉辦地方性公民投票須以縣市為單位,特別是在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而關於核廢料之最終處置,則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定應以地方性公投決之。至此,台電動機已非常清楚,就是希透過宣導教育之名,要金門鄉親勇於投票支持存放核廢料,目的在通過〈公投法〉第三十條二分之一總公民數之有效公投門檻。

〈公投法〉第一條規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這邊的「主權在民」,指的應是國民可以決定利害相關的國家和各縣市地方自治政策,因為台灣本島各縣市不想得到存放核廢料的回饋金,所以只好指望離島了。但金門人應不能決定烏坵人的未來,因為烏坵鄉本屬於莆田縣,他們並非同住在一座島上,是行政上的便宜,才由金門縣代管到劃入金門縣,烏坵人平日和金門並無太多往來,與金門非屬同一生活圈。核廢料存在這種高風險重大公共政策,會嚴重影響烏坵當地人民的生存權。倘若金門人可以代替烏坵人決定,就會有自陷金門人於不仁不義之虞。這一問題,應讓烏坵人有獨立發聲和決策的空間,因此〈公投法〉是否於鄉鎮市級或社區公投或於莆田此類不完整之歷史殘留縣份之規定有所遺漏?或是非常值得大家省思。

今年五月初,東海大學辦了場演講,邀請到前國立台北大學法學院院長、現任司法院大法官陳春生教授為學生演講:〈核四是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會中吾人當場就發問:「台電在金門各村落宣導核廢料安全性,要人民踴躍出席公投,金門人代烏坵人決定核廢料,是否違背公投法理?」在場僅有我一位學生發問,而陳大法官卻拒絕了我的問題,僅道:「這一問題我不便回答。」就這樣船過水無痕地帶過,吾人感到非常不滿,於今年六月二十六日《今日新聞》發表〈核四是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一文嚴正抗議,該篇並被收錄在國立中興大學之《興湖記事》中。

如果核廢料金門公投無違公投法理,陳大法官為何不願對此作解釋?吾人認為縱使沒違現行〈公投法〉,亦有踩著法律紅線模糊地帶之處,在東海大學法學院波錠廳現場就有多位教授、律師與檢察官,他們和陳大法官能在法理上解釋得通嗎?我建議,有必要就烏坵個案問題採正式途徑申請大法官解釋,還給烏坵鄉民公道。

三、烏坵核廢料問題的未來發展

核廢料在金門通過公投機率將比蓋賭場來得高。台電金門區處在核廢料議題上扮演關鍵角色,特別在安全性宣導上,抓住金門村落大都年老、幼童居多,教育水平不高的弱點,較容易影響促其投票支持,此一公投政策遊走在法律邊緣,政策受害人烏坵鄉民無力抵抗、無法爭訟,無法決定自己的生存權。

筆者二零一二年九月,在澳門《九鼎月刊》發表〈金門是否也會開賭?〉一文指出,金門賭場公投問題,金門縣公投審議委員遲遲未決定公投日期,但已讓金門地價水漲船高,金酒的收益本已足以供應照顧居民基本社會福利開支,與連江縣馬祖財政困窘之情況不同。開賭場最大政策受益者係財團,且是國外財團,公權力對當地居民宣導上影響力甚小,不像核廢料政策受益者台電,有政府背後大力支持,較易在金門鼓吹辦公投。

結論

民主最大的弊病就是「多數暴力」,金門公民總數約六萬五千多人,有效公投需有約三萬三千人投票,當地長期居住人口為五萬人,具合法投票資格的常住公民為四萬人,非常住人口高達一萬人。烏坵鄉公民數不到三百人,常住人口則僅約五十多人。〈公投法〉規定的地方性公投係以縣為單位,但烏坵本屬莆田,不屬金門,金門人可以代表烏坵人嗎?再者,不住金門的人可以代表烏坵人嗎?

三萬三千票會很多嗎?事實上若以一票一萬計算,台電只要花三億,就可解決多年來核廢料場址設置問題。台電願意花這筆錢嗎?以民國八十九年為例,當時花給臺東縣蘭嶼鄉民回饋金總額是二點二億元,有三千一百位鄉民符資格,每人可領到六萬三千元。光年度回饋金就超過一億元,在金門花三億元解決門檻問題再划算也不過了。但最大問題則出在公投資格的認定,導致有台電如前述到金門各鄉鎮聚落去作安全宣導發發香皂、螢光燈之舉,徒然消耗預算。

烏坵也是金門的兄弟,金門人沒理由以鄰為壑,陷害兄弟,對於經濟部和台電之舉,金門居民皆有義務制止,拒絕投票。只要半數居民不出外投票,公投案不通過,中央政府就不能強行在烏坵設置核廢料場,這是金門人的道義,也合乎金門人的利益。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