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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政府對保障人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誤解與無知

2020-06-26 11:11
立法院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目的是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然而,保障基本人權是現代國家成立與存在的最大意義,政府中再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人權保障,是完全不了解人權保障的本質。圖/張家銘
立法院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目的是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然而,保障基本人權是現代國家成立與存在的最大意義,政府中再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人權保障,是完全不了解人權保障的本質。圖/張家銘

有關監委提名風波,輿論只把問題集中在提名不當,廢除監察院、考試院,卻忽視政府官員對保障人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誤解與無知!

立法院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目的是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然而,保障基本人權是現代國家成立與存在的最大意義,政府中再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人權保障,是完全不了解人權保障的本質。

兩百多年前,法國大革命後的人權宣言就指出,「一個國家即使有憲法體制,但如果不能實施權力分立,無法確保人權,就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所以整個國家與政府,全體公務人員應該就是為了保障人權而存在。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說是為了保障台灣的人權,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根本不了解人權保障是國家與政府及全體公務人員的日常工作與責任。

民主國家政府運作就是為保障人權

中華民國台灣的政府,不知道現代立憲主義之下,政府存在的意義、功能與義務,是整個政府與全體公務人員應該就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每天運作。根據現代立憲主義,國家各級政府與所有公務人員、軍警文武百官,每天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保障所有國民的基本人權。國民納稅組成政府,支付公務員薪水,就是要求公務員全力維護我們的人權。何必再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保障人權。

所謂「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稱國家人權機構,先進國家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並非保障本國國民的人權,其主要工作包含監督協助各國(特別是人權後進國家)國家人權機構的運作,加強宣導國際上的人權議題,以及改善人權救濟方法,使各國人權保障達到國際人權標準。

一個國家的國家人權機構若要獲得國際社會上的信任和認可,就必須遵照聯合國提出的一系列最低標準,也就是1993年於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通稱《巴黎原則》設置,才能與各國合作協助。

台灣非國際承認國家 人權機構無法獲得國際認定

台灣不是國家,也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如何設置國家人權機構獲得國際社會上的認定?台灣要先成為民主法治國家、加入聯合國,才是目前保障台灣人民人權最重要的目標,先保障台灣人民人權,之後再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協助國際社會保障各國人權。

在中華民國體制下的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保障台灣人權,根本是欺騙與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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