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法院的判決必須合乎社會的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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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法院的判決必須合乎社會的期待嗎?

 2020-09-23 10:05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休斯 (Charles Evans Hughes)(左)直接了當地說:「在最高法院釋憲的過程中,百分之九十的判決其實都是情緒性的。圖/擷自維基百科、Pixabay ,民報合成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休斯 (Charles Evans Hughes)(左)直接了當地說:「在最高法院釋憲的過程中,百分之九十的判決其實都是情緒性的。圖/擷自維基百科、Pixabay ,民報合成

桃園一位梁姓男子吸毒後弒母,並砍下母親頭顱,然後從十二樓將母親的頭顱拋置於住宅公寓的中庭。這種令人髮指的禽獸不如罪行,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卻經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理由是梁男因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案發時脫離現實,喪失辨識及控制能力。高院判決公布後輿論譁然,高院雖事後發布七點問與答(Q&A)企圖釋疑以平息民怨,然台灣司法罔顧公平正義,拘泥於空泛的邏輯及法理,早已為人詬病,無怪乎司法改革是多數百姓的期盼。

法院的判決必須顧及民意嗎?還是位居高堂的法學菁英可以不屑一顧民意,反而學連戰先生選輸後的疾言厲色,鄙斥多數選民的決定為民萃?民粹有錯嗎?民主國家講的是「數人頭代替打破頭」,社會上多數人的看法不就是必須被遵守的遊戲規則?所謂的精英們難道可以將自認的高尚標準強加箝制在普羅大眾的脖子上?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從來都不是邏輯,而是生命經驗」。另一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更露骨了!他直接了當地說:「在最高法院釋憲的過程中,百分之九十的判決其實都是情緒性的。法曹們的理論分析其實只是為他們情緒化的偏執提供支撐的理由而已。」在位最久的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在和首席法官休斯對談後,嘆說:「往昔認為法律宛如摩西刻在石版上的十誡不得絲毫偏離,更遑論擅改了,雖然知道每一個法官都有自己的偏執,但是深信沒有一個法官可以讓自己偏執的直覺影響的最終判決。但在與君一席談之後,對所謂不得擅改的法律不再有任何敬畏的感覺。」道格拉斯法官又加碼地說:「如果法官充其量與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沒有什麼區別,那麼任何法官的判決底線只不過是依據各別法官的意識形態和政治取向為標準的是非判斷而已。」 

期待司法公平根本緣木求魚

聽了這些法學家的高談闊論後,再看看最近美國政壇因為最高法院法官魯斯.巴德爾.金斯伯格的離世而引起的政治紛爭,就知道期待司法公平公正根本是緣木求魚。任何人當了美國總統所造成的影響至多延續十數年,但是美國總統在任內對最高法院法官的委任,可以影響全人類達百年以上。川普任內已經委任了兩位右派保守法官,川普和其他的共和黨保守派人士絕對不會放棄委任一個保守右派人士來取代極左親共的猶太後裔法官金斯伯格的機會。如果川普順利地委任一位極端保守的右派法官,並經過參議院確認覆議,美國最高法院左右兩派的對比將是3:6。美國的歷史將產生驚人的鐘擺效用,大部分的保守派基督徒將高唱哈利路亞,從美國最高法院1973年的墮胎法里程碑判例Roe vs Wade 以來所建立的有關墮胎權利的法律將有重大的轉向,同性戀平權法也將被踩煞車,左派多年來對基督教基本教義派的打壓也將驟然終止。有沒有思考過:法律如果是單純的邏輯和不可擅改的定律,為什麼在最高、神聖的法律殿堂裡,真理的追求和體現不是一翻兩瞪眼的博杯(跋杯, 又作「擲珓」的求神問卜),而是經過似是而非的辯論,然後在不歡而散前的投票?一加一等於二是個真理,從來不必經過一堆禿頭白鬍鬚的數學家投票決定;但是,似乎是真理的法律判決卻落得如此不堪?


司法改革至今仍是多數百姓的期盼。示意圖/Pixabay

法律的生命來自生命的經驗

回頭來看看台灣高等法院的釋疑。為了解釋為何施用毒品後,陷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殺了自己的母親的孽子可以判無罪。沒有生命經驗而空有複雜的法學理論和「嚴謹」邏輯的法曹,竟然說台灣刑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仍應負責。」在弒母毒蟲身上不適用,因為這個吸毒成性的孽子在精神、心智正常的時候並無犯罪故意,縱使吸毒後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與學理上所謂的「原因自由行為」的「構成要件」不符。更離譜的是台灣最高法院竟然認定這個毒蟲沒有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真的不曉得誰才有精神病症狀?台灣的酒後駕車法律也該廢除了!有哪一個喝醉了的人在喝酒以前有犯酒駕的故意?又有哪一個醉漢或(或在江蕙的例子)浪女會預見喝酒後會產生嚴重的類似精神病症狀的官能性障礙?再聽一遍江蕙的「酒後的心聲」,她不是不止一次地宣稱「瓦無醉!」唉!不是和你講過了,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生命的經驗?

一個有毒癮的孽子把親生母親的頭剁下來從十二樓的住居拋下至住宅公寓的中庭,任何正常人的生命經驗會告訴他此人該死!為了滿足這種「該死」的情緒願望,即使必須從深奧的法學理論裡找理由來支撐這種合情合理的情緒性的是非善惡的判斷,亦可以「在所不惜」,各位看倌你們覺得呢? 民萃乎?民萃矣!民萃又如何?!當連戰、馬英九或蔡英文這類自視社會、政治菁英之輩,不屑地罵道民萃時,你便知道他們只是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而罔顧常識和普世認同的價值。企圖用狀似高深的理論或「嚴謹」的邏輯來掩蓋自己對庶民皆知的天理的無知。 天理自在人心,天理不在德國或日本法學巨擘的書中或學理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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