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台灣自來水公司的轉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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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公司的轉型分析

2014-09-06 10:53
台灣自來水公司的組織轉型,由內部單位整併,業務擴充及調整,到新增業務(取自台灣自來水公司)
台灣自來水公司的組織轉型,由內部單位整併,業務擴充及調整,到新增業務(取自台灣自來水公司)

漢翔公司大量出售官股,形式上成為民營公式。經濟濟部所屬國營企業所剩無幾屈指可數,包括台電、中國石油丶台糖、台水公司等。對於經濟部而言,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公司)是待嫁的女兒,在環境資源部正式設立後,台水公司即將移隸。成為政府組織改造,極少數國營事業由一個部會改隸另外部會。

台水公司的組織形成及發展,有其特殊性,1974年在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一聲令下,將全台灣128個中小型水廠合併,因此台水公司股東包括地方政府。早期董監事不少是縣市長,截至目前,地方政府們持有不低股份,董事長十之八九由擔任過縣市長轉任。

自來水丶電丶瓦斯是每個家庭戶必備三大民生用品,電話及石油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但就普及性而言,後兩者不及前三者。自來水等攸關民生,與電相似,不少國家採取公用事業經營模式,法律上是公司(財團)法人,事實上兼有政策任務。既是企業核心任務應是謀取相關當事人(股東)最大利益,以獲取最大盈餘為經營目標。但是兼具公用性丶特許性、獨佔或寡占,這些國營企業必然被賦予若干政策任務。

台水與台電兩家國營企業可稱為難兄難弟,情況十之八九雷同。前者供水丶後者供電,與每個家庭、公司丶行政辦公室丶學校等長相左右。兩者仍有點差異化,應是水電性質不同,水的地理性限制,所需的地區廣濶,包括集水區、輸送管線、淨水廠丶存水設備等,佔用空間不少,而且從取水導水淨水供水配水,輸送帶長度距離均無法與電相提並論。

台電由於發電、輸電丶配售電三階段較易區分,台電公司雖然三者兼具,可是發電已多元化,依據電業法,民間發電廠已超過十家,當然其中有台電轉投資公司。自來水事業經營管理,由以前的分散式,各縣市,甚至各鄕鎮自營,大幅度調整為集中式經營。台灣本島及澎湖,分由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公司)及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負責,前者所服務人口數量約1700萬,後者則600萬人。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服務對象,除了台北市民之外,另新北市淡水河以南地區,新店丶中和等。

台水公司設總公司,下轄十二區管理處,三個區工程處。各區管理處下設營運所(供水及銷售服務兼具),大型供水系統區,給水廠及服務所分設,分別負責供水及銷售服務業務。由於台水公司負有一些政策性任務,例如高山地區丶偏遠地區丶離島地區等供水任務,成本提昇不少。早期成立時普及率約四成左右,經過不斷資本投資,擴展管線、淨水設備,目前普及率已經九成一左右。包括水源區䦕發丶大型淨水場興建丶大型管線新置,均已無迫切性。

業務調整,由普及率調整為維護管理,降低漏水率,管線汰換提昇安全性、衛生耐用,間接改善水質。可是自來水是投資回收甚緩的產業,固定資產中的土地廠房,儀器設備,可變賣性有限;加上水價不能自行調整,台水公司資本額高達1350億,資產2300億,員工5400人。每年營業額卻只有280億,每度水銷售成本高於收入,長期虧損,財務負擔昂重。除了內部單位調整,以累積的核心工程及淨水技術參與工業區丶高地區等代操作新興業務,嘗試國際合作,擴大國際交流等,圴不可或缺。

國內水資源匱乏,上水、中水丶下水等水的生命週期及每階段整合,已迫在眉睫。當然規劃水資源丶水權等全盤性政策,不能只課責台水公司。經濟部丶未來環境資源部,經濟部水利署丶水資源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未來改制為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負責工業區部分自來水及廢污水處理的經濟部工業局。負責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下水道及汚水處理場)興建與維護的各地方政府。均責無旁貸,齊心協力共同努力為水再生工作,䀆一己之力。

台水公司的組織轉型,由內部單位整併,業務擴充及調整,到新增業務。改隸環境資源部,更須配合再生水業務貢獻己力,另設投資子公司,或內部工程單位合一,區管理處精簡,均是台水公司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減輕負債,因應國內外水務環境,配合國家水資源政策,無法避免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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