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礦權展延重做環評 業界批違法律保留 環保署認20年評一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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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展延重做環評 業界批違法律保留 環保署認20年評一次合理

 2017-06-09 19:48
亞泥廠區後方山頭約180公頃的新城山礦場,日前因趕在礦業法修法之前通過礦權展延20年,引發爭議。圖/王志偉,民報資料照
亞泥廠區後方山頭約180公頃的新城山礦場,日前因趕在礦業法修法之前通過礦權展延20年,引發爭議。圖/王志偉,民報資料照

環保署今(9)日再次針對環評制度改革召開研商公聽會,當中的改革重點也包含往後礦權展延都需要重做環評,工商業代表對此表示,礦權的期限展延是在原本的範圍內,都是過去新申請礦業用地時就已經通過環評的內容,應不屬於開發行為,如果還要重新做環評曠日費時,也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對此詹順貴則表示,礦業資源屬於國人所共有,20年做一次評估應為合理。

環保署上個月2日就對外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尤其在環評範圍認定標準中,明訂礦權展延應實施環評,這也是許多環保團體長期以來的訴求之一,每20年當一個礦場的礦權要申請展延時,必須重新接受環評審查。

不過產業界的代表對此不以為然,當辦法剛預告時,遠東集團同時也是亞洲水泥的老闆徐旭東就表示,不應該「只有環評,不管經濟」,而水泥公會的代表也認為,環評的效率差向來眾所皆知,如果礦權展延也要重做環評,這當中停工的時間,恐怕會造成產業崩解,礦場勞工失業等問題。

工商界代表何語表示,礦業權的延續,並非新權力的賦予,和全新的礦業用地申請是不同的概念,礦權的期限展延應該不屬於開發行為,而且依照現行礦業法的規定,申請期限展延是在到期的一年到半年前才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申請,如果要做環評,甚至進入二階環評,按照現在環評的效率曠日費時,要礦場同時完成環評程序和申請展延,「實務上根本就不可能。」也有違反母法的疑慮。

此話一出,讓在場聆聽的環團表示紛紛不滿急欲發言反駁,不過主席詹順貴表示,他想要以環評主管機關的環保署身份先解釋,為何要這樣規劃修法內容,詹順貴指出,採礦一直不斷往下挖,可能一座海拔300公尺的山,挖到剩下100公尺,這樣挖了20年,好好評估一次是否對周遭生態有影響,他認為這在法律邏輯上並沒有問題。

詹順貴也表示,產業界擔心停工時間的問題,可以透過申請環評的時間來做調整,現在經濟部是規定礦權展延要在到期的半年到一年前要提出申請,環評的時間可以往前在再挪動,例如在3年前就開始環評,而且署長李應元也已經指示,未來環評審查案件,在半年、一年內就要結案,既有的礦權展延也有相關配套,一旦超過時效就不用停工,因此他認為不會有停工時間過長的問題。

詹順貴直言,他可以理解產業界的擔憂,不過他認為,礦業資源本來就是屬於國人所共有,雖然礦權展延是在同一個範圍開採,但20年好好做一次環境評估,應該是合理的,而且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展延的爭議後,現在礦業法也已經準備要修法,根據他的判斷,並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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