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駭人當街割喉案的王姓兇嫌,以如此兇殘的手法、加害一個毫不熟識的天真女童,精神狀態一直成為焦點。加上其既有吸毒史、又有曾至專門收治精神疾病台北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急診紀錄,是吸毒發狂還是精神失常導致犯案,不僅政論節目名嘴講的口沫潢飛,台北市刑警大隊甚至自行公開定調是「精神病患殺人事件」,將「犯罪醫療化」,引發爭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本月(2016年3月15日)才正式實施,法務部修正第6條規定將「病歷」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同受「特種個資」保護範圍,需經個人書面同意才可蒐集用,公務及非公務機關依公務或義務需要才可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特種個資。豈料,公部門竟公然談論,不僅有帶頭違法之虞,對釐清案情毫無助益、對社會教育更是錯誤示範。
事實上,王嫌的犯罪行為已很明確,但犯案動機與原因是自己理智可識別的行為,亦或毒品、疾病等因素,都需要專業的鑑定。重點是,無論吸毒或精神疾病,即使是事實,都只是參考依據,不能直接和構成《刑法》減刑要件畫上等號。國內精神鑑定專家呼籲,這類重大刑案者,檢調單位最好儘快會請精神專家進行精神鑑定,不僅有助於鑑定的「時效」,供司法裁判參酌,也能以正視廳。
行為怪誕 手法兇殘 不一定精神失常
案例一:2001年日本附屬池田小學無差別殺人案
圖/網路資料照
2001年6月8日,37歲的宅間守帶著刀衝入池田小學,見人就捅,結果造成兒童8人死亡,13名兒童和2位教師受傷。殺人前,兇嫌曾吞了十倍正常份量的鎮靜劑,製造幻覺症狀,被逮捕後,佯裝精神分裂症患者。
精神鑑定結果:精神正常。兩次精神鑑定的結果表明,兇嫌有一些人格障礙,但沒有「可以免除行為責任能力的精神問題」。
案例二:2013年嘉義醃頭顱案
圖/翻攝《東森電視台》
嘉義一處宮廟公廁發現一個女性頭顱,查出死者是住在新北市三重的陳姓女子。檢警深入追出她的廚師二哥,為詐領保險金將她分屍後棄屍。檢警逮捕陳男,但他強調自己有幻聽及遭外星人、軍人控制追殺。開庭時還曾一度閉目搖頭、口吐白沫。
精神鑑定結果:精神正常。鑑定報告指出,無法證明陳嫌有解離、多重人格的證據,而庭訊時口吐白沫應是太緊張所導致,其具有可接受審判、並可辨識違法行為的能力。
案例三: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砍人案
圖/《中央社》
21歲的大學生鄭捷刻意選台北捷運最長站距的龍山寺站至江子翠站間,持預藏兇刀隨機亂砍,造成4死24傷。事後,其稱「從小就立志要殺人」,犯案前更在臉書上預告「要做大事」。
精神鑑定結果:精神正常。鑑定報告指出鄭捷具有反社會、自戀的人格特質,欠缺同理心,但犯案時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使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欠缺情況,「具有受審能力及到庭參與訴訟之能力」。
為什麼需要做精神鑑定?
參與多起精神鑑定的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顧問醫師、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吳文正解釋,談及精神疾病傷害行為,有兩個層面,一個是醫療部分,依據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但其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衛生局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這個前提是「嚴重的病人」,目的是為了保護病人傷害自己或他人才讓他強制住院。
但若是已經行兇、出現犯罪事實,兇嫌是否有精神疾病,即歸司法層面去處理,由於《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但是,該條還但書「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所以精神鑑定不只在鑑定犯罪者是否有精神疾病,還要針對其就醫史、行為史去判斷,他在犯罪的當下精神的狀態,有或沒有發病、即便有病「需要不要全部或部分減輕其責任」。意即,要鑑定其「是否具有『是非善惡』辨識能力,以及是否具配合此辨識能力做出犯罪行為的控制能力。」釐清疾病與犯罪的因果關係,這個是對當事人法律行為上的評價,再交由法院做為量刑裁決的考量。
精神鑑定是怎麼做的?
精神鑑定的內容大致包括:
一、心理測驗:智力、人格測驗,是否欺瞞鑑定。
二、壓力指數檢測:有無交感、副交感神經失衡。
三、血液、腦部、生化檢驗。
四、會談
曾赴英國專研兒童青少年精神鑑定醫學、參與鄭捷案精神鑑定的台大兒童精神科醫師丘彥南指出,精神鑑定依每個個案狀況不同,進行鑑定的時間長度、內容及組成的團隊也不同,也會有心理師、社工師一起加入。有些情況很明顯,一次就可以解決。有些因為過去就醫資料很缺乏,各種反應、表徵也有變化,易有詐病的可能,即會針對其設計不同的檢測法,甚至必須讓其住院觀察其變化。
鄭捷案中,台大的精神鑑定團隊即與其進行4度面談、相關證人會談達18次,並針對鄭捷血液、腦部、生化檢驗。除了直接會談醫師,還有就醫人格評估、病歷及行為史進行評鑑的後援部隊,才完成鑑定。
吳文正和丘彥南都認為,以這次北巿內湖區當街割喉案,若檢警認為兇嫌需要進行精神鑑定,「應該愈快安排愈好」。吳文正說,因為案發後第一、二天,犯罪者的記憶最強,時間久了、記憶淡去,再加上犯罪者也有防衛心,屆時說都說不清楚。
精神科醫師會不會被偽病者騙?
有一句玩笑話說:對醫師說謊話會死、對法官說實話會死。精神鑑定雖然是由醫師執行,但是司法的一環,讓執行的醫師常面臨「詐病」的考驗,也是推理劇戲最熱衷的題材,日本電影《腦男》便以此為題材。「但是,我們沒有那麼好騙的。」丘彥南說。
精神醫學會目前有一個精神鑑定小組,定期進行相關的專業交流與討論,法院或檢察官委託的精神鑑定案件,無論是交由個別醫師或醫療機構,都會選擇具有鑑定經驗者與團隊。
丘彥南表示,進行鑑定的醫師都會特別「提高警覺」,不是單靠病人的症狀、說詞或生理檢查而已,要和其相關的病症、甚至過去的態度與說法等、甚至是表情,多方面的組合評斷,譬如說,病人稱其有幻聽、妄想等,但這類精神分裂症者還會合併有其他的症狀和特別的表現,不是單說有幻覺、就足以解釋,「這便要靠經驗的累積,了解各種精神疾病的症狀和合理性,這可能是測謊儀都測不出來的。」
吳文正提到,過去曾進行一名精神鑑定,個案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到百貨公司行竊取走了高級精品,雖然病史明確,但後來會談即發現,「他行竊的當下並沒有疾病症狀出現,而且十分清楚,『偷東西是不好的』、但是『這個東西很貴買不起』,所以疾病不是他失控行竊的原因。」
反社會人格是更棘手的難題
吳文正說,很多人習於把重大違常的犯罪,冠上精神病。事實上,「精神疾病是社會的弱勢,判斷能力較常人差,常被利用當詐騙人頭等等,他們被害的機會遠遠高於害人的機會。」
丘彥南也指出,如果疾病很嚴重、明顯的精神疾病,多半會去就醫、甚至住院。最難防範的是一些其他異常不顯著的人格違常者,才有能力犯案。
吳文正表示,大家只把焦點放在精神疾病,其實多數無差別犯罪者都沒有精神異常、而是反社會人格。這些人無法受學校、工作、婚姻等等社會規範,衝動控制有問題,也沒有同理別人的心,習於採取破壞性的方式去對抗規範,「所以常反覆犯罪、不斷製造衝突。」
吳文正和丘彥南都認為,要防範反社會人格的形成或犯罪,是整體國家社會發展、學校與家庭教育都要配合去思考,要全面性、長遠性去做,因為犯罪原因是多重性的,絕非單靠司法和醫療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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