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凌晨發布新聞稿,拒絕我政府去函要求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新聞稿並指台方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對此表示,若陳嫌逃亡、串證等,港府拒絕我方合作請求,一切惡果,都應由港府承擔。
陸委會並提出六點說明:
(一)港府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先是故意放棄自身應有的管轄權,又漠視我方提出的請求,刻意拖延時間,不將嫌犯移交給我方;甚至公然主張讓嫌犯自行搭機前來臺灣,完全無視同一班機旅客的安全,只為達成讓嫌犯「自首」的政治目的及安排,縱放陳嫌,讓香港成為殺人犯可以到處行走的罪犯天堂,令人匪夷所思。
(二)港府聲明宣稱「嫌犯願意自首」,這也等於說,如果嫌犯不願意自首,港府對於其逍遙法外,是無所謂的。如此眼睜睜看著被害家屬冤屈無處可訴,實非負責任政府應有的作為。
(三)依據我法律相關規定,嫌犯被通緝,即不符合自首條件。港方在本案的處理上,一廂情願以自首方式處理。我方希望港方亦熟讀並尊重我方的法律與制度,勿混淆視聽,更坐實外界對其「別有用心」的指控。
(四)有關港府聲明指「我們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臺方提出派代表團到臺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面回應。」事實上,我方司法單位去年就提出三次司法互助請求,今年我方亦多次透過臺港既有管道及公開呼籲希雙方司法合作,但港方根本就不回應我方請求。我們認為港府當初就是妄想送中條例要過關,才主動過來磋商的。所以港府一推動的送中條例,便遭各界群起反對 ,臺灣當然不可能為如此傷害人權自由的惡法背書。
(五)我方檢警赴香港帶嫌犯返臺,是請香港政府同意,共同配合執法,這就是司法互助,舉世皆然,港府指不尊重香港管轄權,實不知所云。至於「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臺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這一點,我們早已兩度提出要求,昨日又提了一次,港府為何不立即採取行動?對於我方要求檢察官去香港取得卷證,港府為何亦不正面回應?港府前後不一,蓄意欺瞞的態度,相信輿論自有公評。
(六)我方重申,政府自去年初本案案發以來,為彰顯本案公義,還給受害家屬公道,已用盡最大努力,展現我方願與港方共同合作的高度誠意,但港方完全無視,更操作推動害人害己的送中條例,港人不滿及憤怒至今未減,現再拒絕我方合作的請求,我們要正告港府,一切惡果,都應由港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