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1)日表示,國際大廠高通(Qualcomm)在行動通訊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但卻以不公平方式,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業者競爭,且違法至少7年之久,期間並向我國業者收取約4000億元授權金,因此重罰234億元(約7億7千3百萬美元)。這項罰鍰創下我國公平會成立以來,針對單一公司最高罰鍰紀錄。
《彭博新聞》報導稱,位於加州聖地牙哥的高通總部尚未對此回應。報導並稱,高通公司早被世界各地監管機構盯上,在韓國,中國,日本,歐盟等地都對其進行處置;相關報導指稱,該公司與蘋果(Apple)正處於激烈競爭,已見到iPhone製造商對其斷絕數十億美元的付款。
高通今年遭到蘋果提告,希望透過法院裁定該公司將基頻專利授權綁訂晶片購買權的銷售模式違法,但高通當時回應,若沒有他們提供技術,蘋果根本無法在市場推出 iPhone 系列產品。
更早之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今(2017)年1月17日也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遞狀控告,高通在涉及智慧型手機及其他類型消費電子產品半導體晶片供應上,從事市場壟斷行為。而今在台灣也被控濫用通信標準優勢,拒絕授權專利,涉及違反公平交易相關法令。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今天指出,高通擁有相當多數的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同時也是CDMA、WCDMA及LTE各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的獨占業者,公平會於2015年2月中旬主動立案調查高通案,經過2年8個月的調查,發現高通有以不公平方式,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業者參與競爭的行為。
彭紹瑾表示,高通違法期間至少持續7年之久,且違法期間高通向我國事業所收取的授權金總額約4000億元,以及我國事業向高通採購的基頻晶片總金額約300億美元。
彭紹瑾表示,高通有三大違法行為,一是拒絕授權晶片給競爭同業,如根據歐洲電信標準協會規定,加入會員必須授權晶片給競爭同業,但高通拒絕,因此,阻礙競爭同業技術創新。
其次、對國內外手機代工業者以及手機品牌商實施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供應晶片的策略,即no licence, no chips(沒有簽署合約,沒有晶片),且客戶簽訂合約後,不僅向高通購買晶片需付元件的錢,還要另外繳交一筆專利授權金給高通。
第三、高通對國外手機品牌商提供折讓以要求其與高通進行獨家交易,這樣的舉措不僅強化高通排他競爭能力,並排除競爭同業與特定業者的交易機會,阻礙產業研發、技術創新。
彭紹瑾說明,競爭法的核處採效果主義,即要考量公司在一國領域內所造成的危害,衡酌高通壟斷對我國損害,同時,公平會在判決時也會參考他國經驗,因此,依公平交易法核處高通234億元罰鍰。根據規定,高通在收到判決後,若未提起行政訴訟,要在15天內繳交罰鍰。
他強調,南韓對高通開罰約新台幣278億元、中國大陸對高通罰305億元,都是基於高通對該國境內的影響,而不是以高通在全球的銷售來看。
外界擔憂公平會對高通的鉅額罰鍰是否能收到?公平會製造業競爭處處長張恩生表示,高通是世界知名大公司,應該不至於有罰款繳納上的疑慮。
彭紹瑾重申,高通收到判決書後,若未提起行政訴訟,應於期間內繳交罰鍰,或可選擇分期繳交,最高可分5年60期,若未於期間內繳交罰鍰時,公平會可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致執行。
彭紹瑾指出,公平會本次除處高通罰鍰外,並要求高通停止以下行為,第一,停止適用與晶片競爭同業已簽署須提供含晶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及產品型號等敏感經銷資訊的契約條款。第二,停止適用與手機製造商已簽署之元件供應契約有關未經授權則不供應晶片的契約條款;第三,停止適用與案關事業已簽署排他性的獨家交易折讓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