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卡神案所凸顯的刑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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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卡神案所凸顯的刑法漏洞

2019-12-07 10:35
「卡神」楊蕙如遭北檢以侮辱公署罪起訴,各界不免懷疑,背後是否有金錢資助的共犯在,致希望檢方全力偵查。只是依據現行法制,就算真有其事,要成立犯罪的可能也不高。圖/取自楊蕙如臉書
「卡神」楊蕙如遭北檢以侮辱公署罪起訴,各界不免懷疑,背後是否有金錢資助的共犯在,致希望檢方全力偵查。只是依據現行法制,就算真有其事,要成立犯罪的可能也不高。圖/取自楊蕙如臉書

「卡神」楊蕙如,因涉及於去年關西機場事件期間,於PTT上利用諸多帳號,指責駐大阪代表處態度惡劣、爛到該死、黨國餘孽等字眼,遭北檢以侮辱公署罪起訴。惟各界不免懷疑,背後是否有金錢資助的共犯在,致希望檢方全力偵查。只是依據現行法制,就算真有其事,要成立犯罪的可能也不高,致暴露出現行刑法的不足處。

妨害電腦使用罪不合時宜

雖於1999年,為了因應網路時代,刑法就增訂有妨害電腦使用罪一章,但直至現今,檢察官以此章罪名起訴的機會並不多,這除了有此等犯罪的隱密性高及此章之罪屬告訴乃論之原因外,即是法條的規定,已不合時宜。因此章之罪,乃是以無使用權者藉由程式或系統漏洞來侵入他人電腦為對象,究其實,大概只有駭客等級的網路使用者,才會落入此罪的處罰範疇。故類如目前常出現,藉由申請多個帳號,並因此發動大量網路攻擊的情況,實非屬鑽程式之漏洞,更無破壞他人的設備或電磁記錄,就根本不可能為妨害電腦罪章所涵蓋,致僅能以刑責相對較輕的妨害名譽罪來處理。

只是無論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皆屬告訴乃論,若被害人未提告,檢察官也束手無策。惟若侮辱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或公機關,仍可依刑法第140條屬非告訴乃論且最高可處6個月有期徒刑的侮辱公署罪論處。至於若真有背後的金錢資助,此幕後者,是否也會成立共犯呢?

在刑法29條第2項,雖規定有教唆犯的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惟所謂教唆,必須要是針對具體的人與事務為指示,故若僅查有金錢資助,卻無證據顯示有叫他人從事網路攻擊之具體行為,實就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金錢資助網攻成罪率不高

而若無法成立教唆犯,但以金錢資助發動網路攻擊者,似乎至少也可成立幫助犯。只是依據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必須有幫助故意及對特定犯罪的助力行為,若僅發現有金錢往來,卻查無針對具體攻擊事件的任何幫助動作,要成罪的機率,實也不高。

也因此,目前針對卡神案,雖有媒體與民意代表公布其於這幾年,從政府所取得的標案,但若招標機關並無具體要求進行任何網路攻擊,則得標者就算為討好官方,並因此拿此預算來進行網路攻擊,也難將此等行為歸咎於出資的機關。不過,由於國家標案的所有經費核銷,主管機關都必須嚴格監督與審核,故仍可藉由檢驗得標及事後的驗收程序等等,是否出現嚴重瑕疵,以來進行是否圖利的刑事究責。惟此部分,還是得看廉政署為是否發動調查與時間久暫的證據流失等因素,致又會出現還原真實的障礙。

總之,從卡神的案件裡,已完全顯露出我國現行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實已不符時代要求,就有全面檢討之必要。尤其是針對大量與密集的網路攻擊,是否有必要入罪化等,都是必須考量的重點。此外,於卡神案,即便查有背後的資助者,但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欲成立刑法的共犯,恐有極高的難度。只是於總統選舉將至之時,若對此部分未能有所作為,總難免讓人質疑訴追者的中立性,故檢察官就得儘速查明背後是否有金錢資助,以釋各界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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