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原住民族權利運動所追求的目標,包括正名、還我土地、以及自治。在李登輝總統時代,透過修憲,已將充滿歧視的「山地人」改為「原住民族」;在陳水扁執政之際,2005年立法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確認原住民族的土地屬於原住民,就等待配套的『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出爐。另外,『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然而,相關的『原住民族自區法』草案卻一直讓人望穿秋水。
目前已經有多種官方版的民族民族自治草案,包括實質版、程序版、混合版、以及空殼版。民進黨政府最早推出的自治區法草案,基本上是服膺大陸法的精神,巨細靡遺,因而被稱為「原住民版的地方制度法」,我們姑且稱之為A版,可以說是實質法,卻未能因族置宜。由於擔心幅員廣闊的族群反彈,民進黨改弦更張,推出B版自治區法,屬於框架的程序法,讓有自治意願的族群有所依據,再各自與政府談判協定,最後以自制條例的方式立法確認,這是加拿大的作法。可惜,由於原住民立委誤解為朝三暮四而反對,加上國民黨刻意杯葛,終究無疾而終。
馬英九政府上台後,原住民族喜出望外,認為具有國會四分之三席次的國民黨政府將會順應民意。原住民族委員會整合前述A、B版,推出兼具程序與實質的C版。然而,當吳敦義內閣就任後,發明所謂「事務型」的自治,特別是在在馬英九總統「試辦自治」的指示下,原民會主委孫大川順服地推出所謂「空間合一」的D版,既沒有實權、缺乏統籌款,更讓原住民自治區喪失去土地的依靠,被批為空殼、虛擬。試想,沒有主機板、硬碟的電腦,連開機都不成,除了裝飾好看,還有甚麼用途?
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由於朝小野大,在野的泛藍陣營不願意陳水扁政府有任何政績,刻意杯葛,讓原本經過政務委員陳其南好不容易排除萬難協調而成的自治區法草案功虧一簣。然而,當前的國民黨政府在國會擁有絕對的優勢,而馬英九總統在連任就職後也重申「試辦自治」的大選承諾,為何就是無法讓自治的法源拍板定案?
我們也無法理解,至少30個山地原住民鄉鎮的傳統領域一清二楚,馬英九為何堅持採取適用於都會區的「屬人」自治?試問,包含中國在內,有哪一個國家的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自治,是沒有土地的?為何原住民只能「試辦」自治,政府有何難言之隱?既然國民黨可以主導國會,為何不一開頭就定一個周延的自治區法,何必切香腸般地恩賜?如果修法是那麼容易,為何馬總統不修改認為窒礙難行的原基法?
大體而言,國民黨服膺福利殖民主義,對於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戒慎小心;相對之下,民進黨草莽出身,對於原住民族群權利運動言聽計從。儘管如此,不管是誰執政,這個由漢人所支配的中華民國政府,還是要面對開發主義的制約;換句話說,表面上的藉口或許是國土保安、或是資源保育,真正的理由是由自治而來的相關土地權課題。如果說中央政府各單位是如假包換的偽君子,盤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縣市政府也不過是赤裸裸的真小人,明明頂多是暫時代替政府保管,然而,在原來限制原住民族使用傳統領域的理由消失後,吞下去的肉捨不得再吐出來,差別在姿態委婉、還是蠻橫。
追根究底,原住民族的自治權來自於民族自決權,這是程序權;實踐自決權的光譜包括接受同化、進行自治、以及尋求獨立,端賴墾殖者對於自治的尊重,原住民族保留獨立建國的權利。然而,如果沒有土地的自治,只能算是空中樓閣、或是沙上建塔,至多只是多了一些地方官職,增列預算讓他們幫忙選舉綁樁,以美好的包裝來合理化現有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宰制關係。
釜底抽薪,我們必須重新回到台灣的主權歸屬,才能確保實質的土地權取回;也就是說,漢人前來墾殖之際,台灣並非「無主之地」(terra nullius),因此,不管外來政權四百多年來如何更替,從來都沒有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其存在的正當性都是不確定的。透過談判,由各個原住民族決定是否要接受這個國家、以及在何種條件下,當然包括土地的取回、讓渡、補償;談判協議就是現代版的「民族對民族」(nation to nation)條約,而且必須經由國會立法來確認,也就是至少有十六個法來落實,以免政府出爾反爾。
總而言之,自決權是要確保原住民族的自主性,原住民族主權是土地權的來源,將兩者串連在一起的則是自治。自決權、以及主權可以算是第一階的權利,自主權、以及土地權是第二階的權利,那麼,自治權姑且稱為一點五階的權利。至於談判、以及條約,應該是前置的零點五階權利(圖)。
圖:原住民族自治權的概念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