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台灣兒科醫師們的怒吼:侵害兒童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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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科醫師們的怒吼:侵害兒童不得減刑

政府決策與行政部門應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兒童 加害人應加重刑責 無特殊理由不得減輕刑責

 2016-03-29 18:15
昨(28)日台北市內湖區發生4歲女童遭人砍殺致死案,案發現場有不少民眾獻上的花束和玩偶。台灣兒科醫學會強烈譴責這類事件,並呼籲政府決策與行政部門,均應以此為鑑,積極行動以避免這類憾事再度發生。(圖片: 中央社提供)
昨(28)日台北市內湖區發生4歲女童遭人砍殺致死案,案發現場有不少民眾獻上的花束和玩偶。台灣兒科醫學會強烈譴責這類事件,並呼籲政府決策與行政部門,均應以此為鑑,積極行動以避免這類憾事再度發生。(圖片: 中央社提供)

針對震驚全國的台北市內湖女童遭砍殺致死案,台灣兒科醫學會(29)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這類事件,政府應以此事為殷鑑,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並認為國家應該遵循聯合國權利公約讓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而政府決策與行政部門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兒童,也強調侵害兒童的加害人應加重刑責,無特殊理由不得減輕刑責。

台灣兒科醫學會聲明如下:

台灣發生的無故殺童案件,殘忍奪去無辜兒童之生存權。台灣兒科醫學會謹代表所有兒科醫師,對這類事件強烈譴責,並呼籲政府決策與行政部門,均應以此為鑑,積極行動以避免這類憾事再度發生。

1. 國家施政必須遵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確認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並且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 所有人應確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存與健康之優先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適性之發展。

3. 應積極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4. 兒童受到刑法所禁止之不當嚴重侵害時,應考慮加重加害人之刑責。若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減輕加害人刑責。

5. 應確認兒童有權享有最高可達水準之健康與促進疾病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努力確保所有兒童享有健康照護服務之權利不遭受剝奪。醫療政策應以兒童健康醫療之促進為首務,不得以成人醫療支出之擴張壓縮兒童醫療。

6. 應成立部層級或署層級的兒童事務專屬行政單位,避免目前兒童事務分屬不同單位管轄,致有影響行政效率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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