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承包公共工程是一項極其危險的營生模式,無論是工程內部風險或是外部風險,經常透過政治干預、黑勢力陰影、法官對契約條文解釋僵化、輿論污名化承包廠商等面向,重挫這個行業的生機與前景。
改制前桃園縣有兩座焚化爐,一座花了50億元公帑、一座花了40億公帑,但因施工過程中間發生縣長改選異動,新縣長在選票壓力下,硬是不許已完工的焚化爐運轉。因此,10多年來,這兩座合計花了90億元的焚化爐,一片垃圾也沒燒過,白白浪費了人民的納稅錢。
一排黑衣人手持「烏茲」
另外,以國內常見的統包作業來說,在公共工程規範嚴謹的德國,如果要採取統包方式,就先要有嚴格審核廠商承包工程能力的階段,一旦通過審核,業主便會完全信任廠商,因為他們相信:「由最能控制風險者去負擔風險始為正確。」
反觀台灣,工程風險固然是由廠商「概括承受」,但業主卻在整個施工過程處處介入規範指導,出了問題卻不用負擔責任;要不然,就是把施工現場探勘(如果是雪山隧道那樣的地形就是一場豪賭)責任推給廠商,穩贏不輸,廠商也只能徒呼奈何。
在政治干預之外,眾所周知,台灣的公共工程,尤其是涉及「借土」的工程,通常都要和「地方仕紳」打交道,就有一位廠商聘請的法律顧問陪同當事人與「地方仕紳」談土方價格時,看到一排黑衣人手持「烏茲」,硬是要廠商「吃下」他們所開出的天價。
有時候,稍一不慎,未注意標案土地下方(通常是黏土層下方的沙土層)被人回填了廢棄物或是有毒物質,還要進行「傷筋動骨」的清除整理工作,清理費用自然要由統包商自行吸收。
更不合理的,是一旦完成招標,所有的契約條款彷彿變成了「聖經」,一個字都不能更動,工期定得死死的,颱風天災造成的工程延宕風險要由廠商承擔,物價上漲超過一定比例的成本風險要由廠商承擔,小包違約或破產風險要由廠商承擔,風險無限加大,廠商經常在半路上先哀嚎,然後紛紛陣亡。
小心從背後射來的政治冷槍
少數能夠撐住前行的廠商,還要小心從背後射來的政治冷槍。例如,台灣公共工程大都採取「統一單價」制,如果沒有意外,咬牙投標得標的廠商只能用「截長補短」的方式,勉強維持一點工程利潤,但如果業主忽然基於「政治考量」,砍掉了賺錢項目,或是增列了賠錢項目,微薄利潤可能瞬間就化為烏有,甚至還要倒賠。
而最傷承包公共工程廠商的心者,更在於媒體輿論不瞭解工程業者的艱辛血淚,也不能體會公共工程是在於創造全民的福祉(以最理想的狀況來說),只要有一點違失甚至只是風聲,獵巫行動就會展開,好壞通殺,殊不知,可能多數廠商是在不利的契約條款解釋、在不公平的風險承擔責任下值得同情的受害者,而非十惡不赦的加害者。
在台灣,公共工程的輓歌似已依稀在遠方奏起,也許還來得及,社會大眾應該深思,弄死了廠商,最後的工程爛攤子還不是要業主來承擔善後?如果公共工程乏人問津,或是因各種因素造成工程品質不良,受害的還不是整個社會本身?那麼,我們現在該做的絕對不是理盲式的獵巫,而是提出讓輓歌轉成凱歌的理性解決之道,這樣才是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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