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村里長定位不明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專文]村里長定位不明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2015-12-25 21:35
全台7848位村里長「定位不明」,在與三位總統候選人會面時極力陳情,蔡丶宋應允處理解決,朱則回應「我了解問題了」。(摘自網路)
全台7848位村里長「定位不明」,在與三位總統候選人會面時極力陳情,蔡丶宋應允處理解決,朱則回應「我了解問題了」。(摘自網路)

在全台灣有7,848人的村里長定位問題,日昨在和三位總統候選人座談時「發酵」,其中以民進黨蔡英文的允諾最為明確可行,若明年民進黨或「進歩聯盟」國會過半,相信很快可以用行政命令或修法解決這個長久以來「妾身未明」的矛盾,讓村里長們釐清應有的「身分」問題。

針對村里長身分定位問題,由來已久,只是甚少浮出檯面而已。根據現行法律,村里長依選罷法規定為民選公職人員,也是刑法上最廣義的公務員,但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條例》,非狹義的公務員,也不是民意代表。法令上存在一大片的「灰色模糊地帶」,令人驚訝!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村里長屬「民選公職人員」,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村里長為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因而是《刑法》最廣義的公務員。

但《地方制度法》第48條並未將村里長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並非該法所稱的公務員。此外,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該法適用範圍為有俸給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其他公營事業服務人員,因村里長為「無給職」,並非適用對象。

另外,內政部83年10月19日台(83)內民字第8306770號文解釋,村里長屬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任用條例》之公務人員,並未給予明確定位。

 綜合以上法令規定,現行村里長在平時非「公務員」,但在刑法上,卻是「公務員」,產生一種定位不明的矛盾紊亂情況,行政院曾將相關法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但目前躺在立法院三年尚無動靜。

根據蔡英文在全國村里長聯合總會活動中表示,她認為村里長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民意代表,她傾向應該是「第三類別」,而用法律明確定位,應是最妥善處理辦法。她主張,在法律未修正明訂前,可用行政命令釐清定義,降低村里長動輒干犯刑法的法律風險。

另位親民黨候選人宋楚瑜則承諾當選後,將重視重新定位村里長的地位,不能平常不以公務員保障其基本權益,一有什麼問題就以公務員的罰責來辦,權利義務要平衡能相提並論。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