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民進黨團版本的《反滲透法》,全文共12條,明定若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贊助,從事選舉相關活動,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千萬元。
立法院今天在本屆會期最後一天處理《反滲透法》,藍綠黨團都祭出甲級動員,立法院長蘇嘉全昨天召集朝野協商,因無共識,僅通過第一條法案名稱、立法目的,以及最後一條施行日期,主要條文全數保留到今天逐條發言、表決。
中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批評,《反滲透法》就是新的戒嚴法,最可怕的是「滲透來源」定義相當不明確,嚴重干預民間交流,民眾不知不覺就會觸法,國民黨團和親民黨團將向大法官提出釋憲。
中國國民黨立委坐在議場中拉著「抗議惡法、選票制裁」布條,戴上口罩靜坐,痛批法案侵害人權,是選舉操作,為了抹紅對手,高喊「綠色恐怖、戒嚴復辟」等口號,隨即離開議場抗議。
歷經5小時的表決,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民進黨立委則是高喊「民主核心、不容滲透」。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反滲透法》是在最小的合理範圍內處理,僅針對拿中共的錢介入台灣選舉與集會遊行處罰,和言論自由、台商以及兩岸的觀光交流完全沒有關係,只要不拿中共的錢介入選舉就不會被罰。
時代力量黨團表示,《反滲透法》三讀通過,強化了抵禦中國滲透的法律工具,可惜的是,時代力量提出的修正動議,包括禁止任何人受中共指示、委託、資助經營或控制我國的廣電媒體以及為中共進行政治性廣告或宣傳,還有包括禁止任何人受中共指示、委託、資助傳播危害國安的不實訊息,或與中共發表影響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共同聲明的修正提案等建議,最後都被執政黨黨團封殺,反制滲透跨出這步後,仍有許多路要走。
《反滲透法》三讀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