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涉賄閃辭補選還當選 高院再判李春風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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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閃辭補選還當選 高院再判李春風當選無效

 2017-08-01 16:04
國民黨籍鄉長李春風,因涉嫌2014年鄉長賄選,之後辭職投入選舉又當選,法院斥她犯後猶飾狡辯否認犯行,顯無悔意,判3年6月定讞,依法將去職入獄。圖/王志偉
國民黨籍鄉長李春風,因涉嫌2014年鄉長賄選,之後辭職投入選舉又當選,法院斥她犯後猶飾狡辯否認犯行,顯無悔意,判3年6月定讞,依法將去職入獄。圖/王志偉

國民黨籍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3年前鄉長選舉涉賄選,一審判當選無效,李隨即閃辭再投入選舉,補選又當選鄉長;上月26日遭最高法院判當選無效,法官在判決書中斥責她嚴重損及選舉公正性,且犯後仍猶飾狡辯否認犯行,顯無悔意,將她判刑3年6月定讞,將立即解職、入獄服刑。

李春風本人至今對於判決內容尚未回應,秀林鄉公所秘書高文山則表示「還未收到判決公文,鄉長今仍北上參與全國原住民族行政會議」,至於將由誰派代鄉長職務,縣府表示此為縣長人事權,尚待縣長決定。

判決指出,67歲的李女在2014年底參選花蓮縣秀林鄉第17屆鄉長,她在同年9月10日上午在富世村長劉毓秀(判刑3年2月定讞)陪同下,到有投票權的杜姓村民家中拜票,李女交付6000元給杜,並請託杜女在選舉中投票支持她。

案經檢方偵查後起訴,侯選人黃輝寶落選後也對李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宣告她當選無效,但李女於法院當選無效判決出爐後,自行辭職並再次投入補選,又順利當選擔任鄉長至今。

歷審判決均認定李春風犯行明確,考量她具有一定影響力及號召力,非但未樹立典範,向賄選說不,仍以身試法,且犯後猶飾狡辯否認犯行,顯無悔意,將她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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