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戰後「強人威權體制」下的禁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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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戰後「強人威權體制」下的禁書政策

——《國民黨禁書始末》前言

 2021-12-12 11:00
戒嚴時期查禁書刊展(攝於2007/9/25台南社教館)。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戒嚴時期查禁書刊展(攝於2007/9/25台南社教館)。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1945年8月15日,二次大戰因日本投降而結束,盟軍統帥麥克阿瑟隨即下達第一號命令,台澎地區由蔣介石的國民政府負責接收。國府得以用國家獨占資本方式來接管台灣經濟,進而確立其統治基礎。然而,國府要統治台灣,猶缺乏社會基礎,其社會威權的合理性受到挑戰,因而國府除了以「槍桿子」建立政治社會機制外,更必須掌握「筆桿子」來控制文化解釋權,用以維護其政權的合法性,同時更透過教育系統及傳播媒體來強力維護、宣揚它的一套正統的政治理念用以強化鞏固其政權的正當性。

國府接收台灣而實施「強人威權體制」,源於其政黨的革命性格,它在中國的統治失敗經驗,又是在「國共內戰」中延續狀態下所建立的政權。它透過黨政軍的運作,除對言論管控、操作、審查;更將支配力滲入民間,利用大眾媒體來宣揚中國的文化道德論述與支配意識形態。也就是以國家權力做後盾,實施其對市民社會的文化霸權,爭取「同意」的正當性論述,而造就國家強制機器的基礎。

國府在戰後初期到其遷台(1945∼1949),以製造「台人奴化論述」來達成其「去日本化」之目的,用灌輸「中國化」來鞏固中國文化優越地位的操縱模式:其目標在完成「政治中國國民黨化」的目的。從中國意識的灌輸,馴服台灣人成為中國人,接受國民黨政權的革命歷史文化,進而接受國民黨的統治正當性。

國民黨主張必須對台灣人先予以「再教育」,針對「奴化教育」思想遺毒進行消毒,所以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2月公告〈查禁日人遺毒書籍〉命令,公布「違禁圖書辦法八條」,分別是:

(一)讚揚「皇軍」事蹟;
(二)鼓勵人民參加「大東亞」戰爭者;
(三)報導佔領我國土地情形,以炫耀日本武功者;
(四)宣揚「皇民化」奉公隊之運動者;
(五)詆譭總理、總裁及我國國策者;
(六)曲解「三民主義」者;
(七)損害我國權益者;
(八)宣傳犯罪方法妨礙治安者。

來進行言論控制。同年9月下令中等學校禁止使用日文﹔10月25日「光復週年」則廢除報紙雜誌日文版;1950年8月更通令禁止在報刊使用日文。

1949年5月20日,省主席陳誠開始在台灣實施〈戒嚴令〉,台灣進入戰時體制,禁止一切社會活動,以確保台灣治安的穩定,成為國民黨的「反攻基地」。國府利用「戰時體制」、「戡亂時期」等作為合理化的藉口,頒布法令規章及行政命令來凍結憲法體制,限制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與民主體制﹔藉此清除台灣內部在思想上、行動上對政府的反動,確立國府政權統治的合法性。

1949年5月28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總致字第83號代電:根據〈戒嚴令〉第三條制定〈台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附錄二),並隨電頒發。

1950年3月18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以(39)署防字第132號代電核准,頒發〈台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附錄三),它與上述〈管理辦法〉之差異是:

1.由1949年的〈管理辦法〉改成〈管制辦法〉。
2.〈管理辦法〉是根據「本省戒嚴令第三條及戒嚴規定事項訂定之」,〈管制辦法〉則改成根據「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台灣省戒嚴令第三條第六項訂定之」。
3.〈管理辦法〉的「四、管制辦法」由四款增加至〈管制辦法〉的七款。
4.〈管制辦法〉增列:凡在台灣出版及運入台灣之書刊雜誌,「均應送三份至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備審查。」
5.增列:對人民持有違禁書刊之懲處,「應將其情形呈報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6.其餘則為各項條文內之文字增刪與調整。


中華民國查禁圖書目錄,民國66年10月至民國69年12月。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1953年7月27日,行政院內字第4330號令准予備查,頒布〈台灣省戒嚴時期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修正本)〉(附錄四),與1950年〈管制辦法〉有以下不同:

1.原來之「新聞」改成「新聞紙」,即是將告白、標語等出版物亦列入管制範圍。

2.第一條修正為「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刪除「台灣省戒嚴令第三條第六項」。

3.第二條具體限制各類出版品不准刊登之內容:

(一) 未經軍事新聞發布機關公布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消息、
(二)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
(三)為共匪宣傳之圖畫文字、
(四)詆譭國家元首之圖畫文字、
(五)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之言論、
(六) 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
(七)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圖畫文字。

4.第三〜六條則增加:發生變亂或戰事,保安司令部「得對新聞紙雜誌及其他出版品實行事先檢查」、出版品「應予發行時檢具一份送本省保安司令部備查」、出版品來台行銷「應呈經主管機構核准後,始得進口」、「書刊進口時,由本省保安司令部施行檢查」等,都成為軍事單位在戒嚴時期管制言論自由的主要武器。

1970年5月22日,行政院於59年5月5日台(59)內第3858號令核准修正,國防部59年5月22日(59)崇法字第1633號令公布〈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附錄五),其修正要點有:

1.名稱修改為〈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2.增訂第二條「匪酋匪幹之作品或翻譯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
3.第三條增訂第八款「內容猥褻或煽動他人犯罪有悖公序良俗者」。
4.原第6、7、10各條,配合出版法及相關法令,對進出口出版物加以適當之管制,並將第3、6條條文酌予增刪。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於1970年5月22日施行,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執行,在1970及1980年代查禁、扣押黨外雜誌及書刊發揮極大功能;其中以第三條第五款「違背反共國策者」、第六款「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者」、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者」,這三款是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使用來大量查禁與扣押黨外雜誌及書刊的條文。直到1987年7月15日解嚴之後,才又改用〈出版法〉來查禁、扣押黨外雜誌及書刊,等到裁撤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92年8月1日)及廢除〈出版法〉(1999年1月11日),回歸到〈民法〉及〈刑法〉的管制,言論自由才在台灣真正地實現!


廖為民著作《國民黨禁書始末》。圖/擷自網路,民報合成

※本文轉載自《國民黨禁書始末》(前衛出版社,2021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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