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民團勝!旗山農地廢爐碴 法院宣判認定是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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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勝!旗山農地廢爐碴 法院宣判認定是廢棄物

 2017-05-31 20:38
長期關注本案的尊懷文教基金會、反旗山大林回填廢爐渣自救會、尊懷文教基金會、台南社大、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四個社團及數十位農民,齊聚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門口,強烈表達對高市府長期怠惰致使環境污染危機四起的不滿並感謝法院認定被不法業者掩埋於旗山農地的爐碴就是廢棄物。(圖/台南社大)
長期關注本案的尊懷文教基金會、反旗山大林回填廢爐渣自救會、尊懷文教基金會、台南社大、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四個社團及數十位農民,齊聚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門口,強烈表達對高市府長期怠惰致使環境污染危機四起的不滿並感謝法院認定被不法業者掩埋於旗山農地的爐碴就是廢棄物。(圖/台南社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今31日(三),宣判旗山農地廢爐碴行政訴訟案,認定被掩埋於高雄旗山圓潭的中鋼爐碴是廢棄物,高雄市政府有責任命建發公司限期清除,長期關注本案的尊懷文教基金會等民團感謝法院認定被不法業者掩埋於旗山農地的爐碴就是廢棄物,並強調既然已認定是廢棄物,高市府環保局就應確實負起責任,別再推給地政單位!

惟依現行法規定,民間無請求權要求高雄市政府代為履行,農民與民間團體代表都表示十分失望、難過,擔心本案繼續拖延,清除工作遙遙無期,民團將與律師再研究後續行動,並要求立即排程,清除旗山圓潭廢爐碴!

高市環保局長蔡孟裕回應「旗山農地回填轉爐石案公民訴訟判決結果」,將俟收到判決書後,視判決理由研議是否提出上訴或依判決結果辦理。

旗山區圓潭子段部分農地遭回填中鋼轉爐石,旗山尊懷活水人文協會等8人認為高雄市政府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要求業者清除,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於今5月31日(三)判決高雄市政府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作成命建發營造有限公司限期清除轉爐石之行政處分,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長期關注本案的尊懷文教基金會、反旗山大林回填廢爐渣自救會、尊懷文教基金會、台南社大、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四個社團及數十位農民今專程前往聆聽判決,聽完宣判後,民間齊聚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門口,強烈表達對高市府長期怠惰致使環境污染危機四起的不滿並感謝法院認定被不法業者掩埋於旗山農地的爐碴就是廢棄物。

高市環保局指出,旗山區圓潭子段部分農地,因地主向中聯公司購買轉爐石回填於農地內,經旗山尊懷活水人文協會等8人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公民告知書,市府即積極調查該處受污染情形,經環保局多次前往採樣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未超過污染管制標準,另檢測事業廢棄物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結果亦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該處回填之轉爐石為中鋼公司工廠登記之產品,中鋼公司產物「水淬高爐石(碴)」、「氣冷高爐石」、「轉爐石」、「脫硫碴」皆由以鐵礦為原料之一貫作業煉鋼製程產出,其中除「水淬高爐石(碴)」為經濟部公告之再生資源,其餘如「轉爐石」等產物則為該公司產品。惟該處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回填之轉爐石並非得使用於農業用地之材料,市府地政局依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處分,並移送高雄地方檢察署經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地主黃胤鴒有期徒刑三個月。

至於本案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認定地主及清運業者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爰再簽分偵辦並追加起訴部分,經刑事二審判決結果,地主、清運業者分別處有期徒期3年、2年,被告於106年2月9日提起上訴,惟尚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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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今31日(三),宣判旗山農地廢爐碴行政訴訟案,認定被掩埋於高雄旗山圓潭的中鋼爐碴是廢棄物,高雄市政府有責任命建發公司限期清除,照片中為尊懷文教基金會王中義老師。(圖/台南社大)

※爭論點:

本案爭論點在於業者在農地上回填的爐碴是否為事業廢棄物,法官審結認定,爐碴並非現行法令容許的土壤回填物,當時中鋼子公司中聯資源公司是欲將爐碴清除棄置,最後有業者以購買轉爐石級配料作為混拌工程名義買下,因此實質上這些爐碴應屬事業廢棄物。法官認為,既然回填的是事業廢棄物,農民請求高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命令業者限期清除自有理由,應該准許。惟農民希望如果業者拒不履行清除義務,高巿府應依行政執行法代為履行,法官則認為農民沒有請求權,將此部分駁回

法院判決新聞稿 https://goo.gl/NCh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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