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近日一休一例的紛擾,經過媒體輿論的發酵都與我們的期望相違背。我想發言,代我們這個世代與領域發言。
何謂「資進黨」?這個名詞不符事實,又很惡毒。資方是必除之後快的惡魔嗎?沒有資方怎麼有勞方?
政黨的責任,是鼓勵優質的資方,拿出資本購買設備來栽培優質的勞方,國家與社會的經濟都是勞資雙方共同努力創造,成果也應當共享。我們目前的〈勞基法〉,對勞方的業務過失所造成的業務損失並沒有法條規範,企業營運的結果是資方承擔,並非勞資共同承擔,這是現實與真實。勞工道德上的缺陷與違失,是以〈民法〉與民事法規範,資方的資本投資與雇用難道沒有風險嗎?
過去威權時期,的確有不少惡性的資方;民主時代社會普遍小康,勞工的權益與申訴管道如此多樣,輿論討論勞工問題卻往往不夠全面與深入,反而製造更多對立。台灣的勞方的終極夢想都是創業當資方,台灣是一個鼓勵勞工創業的經濟夢工場。
當前的現實是:受惠於政策的,隱而不宣,包括在一例一休法案中受惠的勞工,視為理所當然;而許多不是一休一例所造成的營運困境與瓶頸,就會賴在上面。所以民進黨有必要全面地丶正確地將一休一例的議題調整跟進化,才不會再成為反對勢力的藉口。
我家員工從極盛時期30人,到目前是連同雇主共5人。我們汽車修繕是技術型的服務業,走過台灣經濟最繁榮丶也是勞工牛馬的年代。我家老闆和員工都是國中畢業就離鄉學藝,一輩子就專注在汽車修繕的領域。他們的人生跟著台灣的經濟起步繁榮而好過,也隨著經濟蕭條滑落谷底。現在仍在谷底,我家和員工們唇齒相依,努力往上爬。他們這些人遍佈各種產業,少年學藝,一做做到中年丶做到老的中小業主,努力要在合理與合法的規範下,掙扎著養活員工和自己。請不要污名化他們。
這些中小企業業主的資本都來自親人,都有不能失敗的壓力。所謂失敗,就是週轉不靈負債陣亡。我們同行已有許多資方,為了支付員工薪水向地下錢莊週轉,無法承擔高利貸而結束生命。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向親友及債權人和員工交待,自己已經窮盡一切努力。
這個世代出生在1940年–1970年次的中小業主或勞工有:
(1)奉養高齡雙親的壓力
(2)揹負房貸或者創業的貸款融資的債務
(3)小孩正處於就學費用需求龐大
這3項困難常使中小企業主與勞工陷入無法應變的窘境:收入不能減少,家用沒有盈餘,可以應變。
市場決定經濟。勞資雙方的收入都仰賴社會經濟的動能。台灣已經進入少子化的社會,
不僅經濟的動能會衰退,勞動力也會衰退,勞力密集的產業已經無法生存,台灣社會必需嚴肅思考,不能因循過去的產業發展模式。如果社會對消費的概念都還在「吃到飽」,或24小時的免費服務,使用者吝於人力服務的支出,那麼社會只會停留在尋找更低廉的勞力來獲利。形成弱弱相殘,最後是大財團壟斷整個市場。
勞資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勞團。我們想質疑所謂「勞團」,到底代表誰,代表哪個領域?請他們說明清楚,站在全體國民面前跟大家論述清楚,因為我們這些「黑手仔」已不耐煩讓他們代表我們。我們這個世代幾乎都被生活壓到沒有力氣,不管是FB或者PTT,都聽不到我們真正的聲音。
所謂勞團口口聲聲要的的七天假,是假議題。我希望各政黨黨團要重整步調。七天假這些都是過去威權時期,歌功頌德政令宣導的假日,希望勞團把重點放在整個年度勞工的休假日的需要性去探討。
勞團應該具體指出到底哪幾家企業,有剝削勞工的事實,並非含混其詞。對多數真正的勞工而言,勞工的人生是滷肉飯+貢丸+滷蛋的幸福,勞團的訴求好像是和牛的油花要怎樣才符合頂級標準,若人人都吃得起和牛當然是件美好的事,但是和牛的餐食是勞工必需的生存條件嗎?
就像很多軍公教退休人員,不願讓所謂「反年改」的那些人代表。我和我們的伙伴們,也不希望讓勞團自己封個名字就出來代表我們。請勞團說明他們個人在產業服務的經驗與歷練。
〈勞基法〉是應當是勞資雙方協議的底線,不是唯一一條線。政府是勞資糾紛的仲裁者,不是執行者。
政府要做的是拉出底線
一、全面週休二日。週休二日是整合工商節奏,與國際社會同步。這是社會普遍都認同和接受的。
明定國家的民俗節日與重要節日。其餘規劃成為資方應提供勞方的休假日。
「彈性放假」是最沒有效率而且無助提高經濟發展的毒藥。連續假日減緩企業金流入帳,但是設備成本與人事成本卻沒有假日,等於負擔加重。全面週休就不應還有彈性放假。勞工可根據個人情況去調節自己的休假日,只要勞資合議即可,政府不應硬性規定。
產業通常有急單就需趕單,沒單就輪休,這是現況。這是產業需要的彈性。產業會根據各自的經濟情況調整。
許多企業會在下半年要求尚未休假的勞工,休完年假。以目前的現況,很多勞工都希望有加班日可以增加收入。在過去加班費1:1的時代,資方為了勞工或者財務週轉,會多接單來平衡彼此的需求。
有加倍的加班費可以間接提高勞工收入,但是瞬間提高倍數太多,中小企業的獲利無法負擔,只好停工;大企業人力充足則減班因應。勞工的收入瞬間減少,家計無法因應,資方因為出貨收款金流減緩,財務調度也較吃緊,加上媒體炒作喧嚷,勞資雙方陷入緊張,社會更加噪動不安。
勞工收入要增加並非單向地需索資方,這是需要很多條件都到位
(1)資方的資金足以負擔
(2)營運的收益足以平衡
(3)物價+水電等民生基本費用,可以維持平穏,儘量不漲價
要滿足以上3個條件的唯一藥方就是經濟要好,景氣要繁榮。當景氣繁榮,勞動市場供不應求時,資方必需重金禮遇勞工,沒有勞基法的年代,送瓦斯工人還有4萬元的收入,現在呢?
二、一日內的連續工時限制
三、一個月內的連續工作日限制
四、一個年度內勞工應得的休假日
以上都是保障勞工避免過勞的底線。以這個底線為基礎,工作日與加班日由勞資協議即可。超過這些底線的出勤通通視為加班。
這樣的彈性可以將休假日分流,使得我們的觀光產業有穩定的活力與來源。週休二日,縮短工時的目地是要讓勞工回到家裡,重建台灣人的家庭價值。加班費的提高,可以讓我可以婉拒客戶不合理不合宜時間的服務需求。台灣社會要戒除「免費服務吃到飽」的消費習慣。
科舉文化的特質就是萬般皆下品,造成我們社會對勞動者的輕視,我們的制度是用考試不是用資歷來建立。很多技職師資都不是從產業而來,而是學院紙上作業來的,怎麼銜接得上日新月異的經濟變動。專業人才的社經地位,要受到相對的尊重與禮遇,這是社會文化需要進化的方向。
我們社會的勞動市場多元多樣,不能以國營企業或者學院內的理論,做為國家制度。政府是為了服務人民而存在,公務機關是服務人民的機構,不是王公貴冑圍事的統治者,不能把人民當繳稅的奴才。
輿論討論〈勞基法〉,不應妖魔任何一方為手段。現實社會中,優質的勞方與優質的資方才能創造產業的收益。資方拿出資本購買設備創造環境,承擔風險,勞方提供智慧與時間勞力,雙方是在同一條船上。我們要求保障勞工,也要同步要求勞動素質也要相對提供。勞團千萬不應將資方視為勞工的提款機。
台灣的技術性產業的勞動人力已經嚴重斷層。很多資方都等待這些資深的勞工退休後結束營業,也不願再花時間心力訓練新的勞動人力。這是台灣勞動市場的貧弱,這才是勞團自己真正要去關心的。如何讓台灣的勞動力成為市界經濟不可取代的力量。勞團愛說「慣老闆」,勞團能不能接受自己被稱為「慣勞團」?
台灣的社會自主性強,勞團自己何不去創業建立優質資方的典範?讓社會去見習,如何在豐富的勞工條件下創造企業的獲利?社會運動者,不僅只於發現問題,還要幫忙社會解決問題,目標是要讓勞工的生活變得更好,這是整個社會要一起努力的課題,勞團不能置身事外不知權宜變通。不要讓社會誤解勞團只是一群平行世界紙上談兵的憤青。
市場決定產品的壽命,勞動市場也是。勞動部與勞團不僅在勞工權益的保障上努力,擴展勞工的市場與實力,不也是應該努力與關注的方向嗎?我們75年次以後的年輕人,就業能力與就業意願都很低,這是我們社會的隱憂。這討論起來又是另一個議題,在此先不評論。
台灣目前可以佔據世界經濟優勢的也是技術型產業,這個產業人才,將來都會是全世界所需要的人才。因為資訊的普及,讓人們資訊的流通與融和速度是以光速進化的,但是實作的技術人才,卻無法憑空生出來,必需日積月累在時間與實務中成長,即便是人工智慧也難以取代;即便是將來人工智慧可以側錄學習,終端的故障判斷與排除還是仰賴人的技術。這是我個人對勞動市場發展的見解。
至於7天假。說得更白話一點。台灣的勞動社會對這7天政令宣導的假都沒在放,這是過去我們社會的默契,你可以說他違法,但是違什麼法請講出道理。7天假只有高級勞工:國營企業的勞工或上市櫃公司才會放的假,還有軍公教團體,對真正在底層生活的勞動人口一點意義都沒有。7天假對多數勞工就像和牛肉片上的油花,既陌生又不相干,即使便宜些也不會想要去買來食用。
在我們社會中大家需要的是民俗節日需要祭祀拜拜的假日。所以即使不是國定假日,過去民間的中小企業必放的假日是:端午丶中元丶除夕丶春節….等等。日曆上有國旗的日子不見得會放假,誰生日,誰死日,幹嘛放假?青年節應該努力工作啊!
這20年來,產業間彼此削價競爭,與經濟的疲弱, 使各行各業的營收不斷減少。營收減少,物料成本不斷提高,當然就壓縮到員工的收入。為了增加收入,勞資雙方不得不延長工時,增加營收。這是勞工薪資停滯的原因。我們最資深的員工2002年開始在這裡做,當時他的薪水比起現在多出一萬。這15年來,光是瓦斯一桶就差了多少錢,更不用提奶粉尿布這些育兒費用,薪水卻少了,情何以堪?
再回到勞資議題。台灣的中小企業,多數是既是勞方也是資方,他們需要的是明確的統一的經濟節奏;多數的資方勞方都會願意互相協力去完成雙贏。台灣勞工的終極目標是自己創業,許多企業會鼓勵技術成熟的員工離廠發展,成為原企業的協力廠,既能減輕原廠的人事包袱,也讓技術人員開放到市場去開發,這是台灣特殊自由繁榮的經濟發展特色。
總結我個人的看法
(1)全面週休二日,不再為調整假日彈性放假。消除例假與休假日的硬性規定,沒有一休一例,就是全面週休二日制,政府以尊重勞資合議為原則,保障勞工權益為前提,仲裁勞資爭議。
(2)勞基法為勞資雙方協議的底線,資方必需提供的休假日:一週丶一月丶一年。其他視為加班日。
(3)勞基法為勞資雙方協議的底線。勞工一日連續工作不得超過11小時,每4小時必需有1小時休息。
(4)加班費的定義。假日出勤,一日基本工時以外的時間都視為加班日。資方必需加付加班費。加班費加倍的實施,希望能漸進式,以半年做一個調整方案。目前的方案,使得有些勞工除非資方禁止,否則假日一樣出勤,就是希望可以少做多領。
這樣的說明對社會大眾都會明確容易遵守,以上是我個人淺見,希望有助於清理戰場與政策的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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