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獵雷艦案,國防部今(22)日下午公佈懲處名單,針對政院調查報告提及的五大疏失,包括海軍前司令、已退役的上將陳永康上將、參謀總長李喜明上將、海軍司令黃曙光上將3人被記2次申誡,前中將副司令、現任軍政副部長蒲澤春上將則被記過一次,共有18人被懲處,包括4位上將、3位中將、2位少將。
而在本案中,前上校組長胡嘉聖被記過2次最重。現任海軍指揮官、前海軍司令部計畫處唐華被記過1次,為將官中最重。
國防部今天同時公佈預算解凍案預算報告產製違失,將官中,現任軍備局長、前海軍參謀長梅家樹中將記過1次,軍備局副局長張忠誠少將記過1次為最重,共有9員、10人次被懲處。而軍備局長梅家樹懲處最重,兩案都被懲處,解凍案被記過1次、申誡1次,而採購案則被申誡2次。
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少將表示,今天主要是針對政院調查報告提及的五大缺失,以及第三期款預算解凍(24億)時的說明書有違失及訛誤的部分「確有疏失」,國防部長馮世寬早上也對這些人員的疏失感到不捨,但面對媒體及社會大眾監督絕不會迴避。
國防部總督察室軍紀督察處長莊惠安少將說明懲處人員及事由,並表示不排除會有接下來的懲處。
媒體詢問是否不願召開,陳中吉則表示,的確是和政院協調,但沒有「被召開」,或被迫、不想開,是把程序完備才召開記者會說明。媒體也問陳永康已退,懲處有何意義?莊惠安說,是否有實質效益,是根據責任分攤,都是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辦法處理。
媒體也詢問馮世寬是否不必負責任,陳中吉回應,「我沒有這樣的解讀」。
國防部針對獵雷艦採購五大缺失懲處名單如下:
海軍司令部:陳永康(前上將海軍司令,申誡2次,已退役),李喜明(前上將海軍司令,現任參謀總長,申誡2次)、黃曙光 (上將,現任海軍司令)、蒲澤春(上將,現任軍政副部長)。
海軍司令部計畫處:前少將處長刁中傑(記過1次、已退役),前少將處長唐華(現任中將指揮官,記過1次),前少將處長黃惠明(申誡2次),前上校組長蔡正南(記過1次),前上校組長胡家聖(記過2次),前中校研展官秦如龍(現任上校組長、記過1次),中校研展官胡三華(申誡2次),前中校研展官邱意鈞(記過1次)。
海軍海發中心:前上校副主任楊士德(申誡2次,退役),前中校科長林聖義(現任上校科長)。
軍備局:中將局長梅家樹(申誡2次)
國防採購室:中將主任黃希儒(記過1次),上校處長魏杰(記過2次),上校副處長陳文林(記過1次)。
針對預算報告產製部分:
海軍司令部:前中將參謀長梅家樹(現任軍備局長、記過1次),前少將副參謀長胡展豪(申誡2次)
海軍司令部計畫處:前少將處長黃惠明(現任海軍技術學校校長、申誡2次),前上校組長胡嘉聖(現任計畫處副處長、申誡2次),中校研展官胡三華(申誡2次)。
軍備局:中將局長梅家樹(申誡1次)、少將副局長張忠誠(記過1次)
軍備局計評處:前少將處長許金騰(現任海軍作戰處長,申誡1次),上校副處長張承德(申誡2次)、中校研展官許承訓(申誡2次)。
國防部長馮世寬上午在立法院答詢證實,下午懲處名單將做最後決定,可能會到司令層級。包括自請處分的海軍司令黃曙光、自請處分的軍備局長梅家樹中將,可能都在懲處之列。這也是蔡政府上任以來懲處軍方將官最重的一次。
針對獵雷艦案,總統蔡英文昨天下午約見馮世寬並做出三點裁示,包括:一、就獵雷艦案行政院調查之疏失部分,國防部應儘速公佈懲處名單。二、行政院已將調查報告送交法務部,國防部務必坦蕩配合調查。司法調查也必須毋枉毋縱,但若有涉弊也絕不寬貸。三、國防部應秉持專業評估,依法、明快處理後續合約事宜,以確保國家利益。
而馮世寬上午則是二度進府參加國安例行會議,但會後他在立院表示主要是為中共軍機擾台事宜,「還有比獵雷艦案更重要的事」,而他在答覆立委劉世芳質詢時該案為何建案時則坦承,獵雷艦「有需要,但不急迫」。
此外,行政院11月2日公布獵雷艦行政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國防部在採購過程有5大缺失,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在8日移送法務部,由檢方偵辦。馮世寬上午答詢時也坦承國防部「確有疏失」,證實立法院開會後確認名單,將在下提出懲處。
根據行政院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5大缺失包括:一、國防部沒有確保慶富有相當財力足以承辦此採購案,又沒有相當的配套措施嚴格審查投標廠商的財力實際狀況,不僅如此,竟然容許慶富在投標時沒有提供最新財報,對該採購案的財務評估已形成多重風險。國防部過度放寬廠商財力資格,又未詳加把關,實屬不當。
第二、國防部沒有確保慶富有履約能力,本案攸關國艦國造政策能否落實,廠商有沒有能力完成契約非常重要,但「履約能力」在評分標準中,沒有被充分的重視,此外,依慶富投標時提供的資料,慶富並沒有現有的船廠可以建造獵雷艦,慶富在得標後是否能順利如期建造船廠,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第二次評選委員會有評選委員質疑,廠房、設施是空的,而慶富也沒有辦法擔保能在30 個月內完成建造,國防部當初讓慶富用「承諾」來代替實體船廠,進而取得投標資格的作法,並沒有考慮這些高度不確定風險。
第三、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議是得標廠商的關鍵之一,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缺席,國防部未究明原因,沒有進行解任程序,直接讓在場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程序不當,國防部顯有缺失。
第四、國防部沒有先進行價格協商程序,直接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顯有缺失,按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二家投標廠商兩度平手,而依招標文件的規定,國防部應該可以針對「價格」部分先行協商,避免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本案屬國防重大武器採購,而台船的報價比慶富便宜3,300 萬元,為節省公帑,也應就價格先進行協商,卻仍然以抽籤方式,國防部有缺失。
第五、國防部就第2 次評選委員會議,各委員的評分有不合理異常情形,沒有釐清處理,顯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