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司法審判之目的在於正義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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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司法審判之目的在於正義之實現

 2020-07-28 12:50
二戰期間,日本三位法官對當時東條內閣軍國主義發動大東亞戰爭,造成民窮財盡、生靈塗炭提出激烈批評。東條內閣接獲密報,密函法務省對三位法官予以懲處。密函提到「日本的青年為了愛國而衝鋒陷陣,甚至連犧牲生命也在所不惜,而三個法官竟私下如此的批評政府,所以必須予以懲處」。但法務省卻在回覆東條信中提到:「日本的青年之所以有高度的愛國情操,願意犧牲性命來保衛日本,那是因為他們認為日本有一個公正、正義的司法所在」,後來法務省亦將東條內閣之那封密函予以公開。圖為1943年11月5日參加大東亞會議的各國首腦。左4為東條英機。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二戰期間,日本三位法官對當時東條內閣軍國主義發動大東亞戰爭,造成民窮財盡、生靈塗炭提出激烈批評。東條內閣接獲密報,密函法務省對三位法官予以懲處。密函提到「日本的青年為了愛國而衝鋒陷陣,甚至連犧牲生命也在所不惜,而三個法官竟私下如此的批評政府,所以必須予以懲處」。但法務省卻在回覆東條信中提到:「日本的青年之所以有高度的愛國情操,願意犧牲性命來保衛日本,那是因為他們認為日本有一個公正、正義的司法所在」,後來法務省亦將東條內閣之那封密函予以公開。圖為1943年11月5日參加大東亞會議的各國首腦。左4為東條英機。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西諺云:「觀念足以改變世界」;大思想家培根亦云:「學法律使人思維精細,學歷史使人聰明」;史記太史公曰:「通古今之變,究天人之際而成一家之言」誠哉斯言!歷史是一面很好的鏡子,從研讀歷史中,我們往往能獲得珍貴經驗與教訓。如中國五代十國時,陳朝文帝因本性明察秋毫,在刑政事務上特別用心,常親自審察訴訟案件,嚴格要求群臣公正處事,因此政治嚴格而清明,即使對功臣、國戚,若有觸犯法規,一律依法公正處理,因此政治弊絕風清,甚得民心,國家安泰,民生樂利。而鄰國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由於立憲成功,司法始終保持中立公正,故國力得以強盛。

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發生一則小故事,由於當時各種資源非常缺乏,寒天裡,連高等法院也無暖氣設備。有三位法官穿著厚重的大衣出庭審判案件,而在被告出庭前,彼此在閒聊,對當時東條內閣軍國主義發動大東亞戰爭,形成民窮財盡、生靈塗炭、民不聊生等現況提出激烈無比地批評。當時站在審判庭兩旁的警衛(憲兵),便將三位法官批評日本當局之實情轉呈東條內閣,而東條內閣亦以最快速度發給法務省一封密函,要求法務省對三位法官予以懲處,而在密函中有句話提到「日本的青年為了愛國而衝鋒陷陣,甚至連犧牲生命也在所不惜,而三個法官竟私下如此的批評政府,所以必須予以懲處」。但法務省卻在回覆東條信中提到:「日本的青年之所以有高度的愛國情操,願意犧牲性命來保衛日本,那是因為他們認為日本有一個公正、正義的司法所在」,後來法務省亦將東條內閣之那封密函予以公開,在在顯示日本司法公平公正之精神。綜觀日本之所以能政治現代化及國力強盛,實與其公平的司法制度是密不可分的。

按理檢察官與法官,一個是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犯,一個是代表國家從事司法審判,無異是司法工作之兩翼,對於維護司法公平正義之功能應是殊途同歸的,而檢察官與警察都是負責偵查犯罪起訴犯人,法官是依事實與法律做公正判決,檢察官若疏於偵查或過度起訴,或是法官有枉法審判或縱放嫌犯,這一切都會造成國家社會極大傷害。日本司法體系甚為健全,法官與檢察官皆能各盡其職,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大部分法官皆會尊重檢察官的求刑而依法審判,但檢察官亦會盡心盡力地去尋找嫌犯之犯罪事實,以提供法官做為審判之參考。

司法人員應超越黨派及個人意識型態

按法律乃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它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司法人員更應超越黨派族群及個人意識型態,而做司法獨立的守護神,千萬不能淪為正如日本憲法名學者小林直樹所指出的「法律往往會淪為政治的兒子」以致造成藉司法搞獨裁的不合理情況,那對民主政治與人民的基本人權是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誠如曾任日本札幌高等法院院長亦是早稻田大學法學教授橫川敏雄在其所著的《公正的審判》乙書中所指出的:「法院乃是正義的殿堂,亦是民主主義最後城堡,在英美法之國家裡,裁判之目的在於正義之實現!」

凡是歐美日等民主先進國家,無論是憲法或是有關法律中皆對法官的獨立性予以明文的保障,而法官必須超越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美國所謂的「司法最高至上之信念」(Doctrine of judicial supremacy),亦就是法官必須超越黨派之外獨立審判的最佳說明,此一堅守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精神,確實值得我們參考。

當前我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有關審判制度的改革,行政院與立法院有會銜提出的所謂「國民法官法」、各黨各有關團體所主張的版本大约有陪審、参審及陪審舆参審合併同時運作,但其中最大的共同目標乃在於由國民参舆審判,以防止法官之專斷濫權,而依筆者之看法認為司法審判之目的乃存於公平正義之實现,而民主國家之主權在民,因而將來無論採用任何方式,既然在審判過程中無論採用何種制度皆有職業法官舆國民法官之共同参舆,因此我們當深切記得尤其是審判人員當嚴守憲法八十條之規定及法治國之原则,同時有計劃地提升司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全國人民之法律素養舆倫理規範,把握司法裁判的核心價值舆目的乃在於公平正義之實踐,誠能如此才能真正提升我國司法裁判之品質,有效落實司改目標,從根本上重拾社會大眾對我國司法之信心,則國家甚幸,人民甚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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