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4)天就監委對司法判決案件調查適法性,邀請監察院與司法院進行討論。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監委調查司法案件的界線標準不一,提出的書面報告與實際操作都不同;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認為,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界線應該要更具體,不是只用原則各說各話。
吳志揚表示,監察院雖然可以監督司法,但界線要給監委參考,讓紅線具體,否則每個人講的都是原則,各說各話。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說,調查過程中發動調查權就是監委行使職權的方式,對於法律可以提出憲法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
吳志揚說,監察委員不能當好奇寶寶,要有事前事證才能調查,他舉監委陳師孟要替4年前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發起廢核四陳情活動,遭判妨害公務等判決確定案件進行調查。若關心的是警察是否有逾越公權力,應該要調查行政部門,包括集會遊行事件,警方執法是否有需糾正,不應調查判決結果來翻案等。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說,監察委員可以針對裁判確定的案件進行調查,但仍要堅守審判核心受憲法獨立審判的保障,不可侵犯審判獨立的界線,若要對審理中的案件進行調查,則必須是重大貪瀆、嚴重侵害人民權利事項才能。
若非貪瀆或侵犯人民權利,否則監委僅能調查裁判確定之案件,但黃國昌質疑,過去有監察委員直接打電話給法院,要求對審理中的案件閱卷,監察院的標準不一致,並詢問司法院的立場。葉麗霞回應,是否妨害審判獨立訴訟進行,依照釋字325號解釋。要個案或合議庭法官才知道。
黃國昌說,他早已看過解釋,但看不出司法院的標準,內容和提出的書面報告與實際操作不同,問傅孟融「送來立院的報告書可以亂寫嗎?」,不斷問為何監委能夠閱卷?傅孟融說,各級法院對監察院閱卷的請求,若不影響審判程序,得給予必要協助,如拒絕協助也要說明原因。
黃國昌痛批,監察院的書面報告與現場回應的完全不同,標準不一致,一方面說限於瀆職和侵害人權才能對審理中的案件閱卷,一方面司法院又說要看個案法官狀況閱卷,大罵「莫名其妙」。
林德福則說,監察委員介入司法判決,可能代表廉政署對司法機關的掌握不足,或是高階司法人員權力太大,讓廉政署卻步。林德福說,對於判決確定的案件,監察委員當然可以調查,但若針對政黨傾向,要維護某些人,再拿出來調查,對社會觀感極差,「監察委員有點為所欲為,讓人看不下去」。
葉麗霞回覆,司法院仍要堅守法官依法審理裁判,包括行政程序進行、證據調查、訴訟指揮、事實認定、法律見解採用、法律效果衡量等,均為審判核心範圍,應受憲法審判獨立之保障,不能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