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反對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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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連署書

2014-05-14 01:28
長期照顧推動聯盟

反對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連署書

長期照顧推動聯盟

「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法)歷經四年審議,103年1月8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完成初審。然而,融合行政院及朝野立委等十七個版本的長照服務法,除了尚有多條條文保留等待政黨協商外,我們不難發現它是一部空洞的法,整個法裡面只有長照機構與人員的管理及罰則,法條過多空白授權,沒有任何承諾。對此,長推盟提出長照服務法缺失如下:

一、民眾看不到可以得到什麼服務(第8條)

長照服務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法中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且空白授權子法訂定。

二、各法規的整合不足(第50條)

條文中對於目前各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間之競合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含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式服務等),空白授權,形成行政權獨大,對人民的權利影響重大。符合長照服務機構皆需取得設立許可或換證,法條內容空白授權子法,未來現有機構是否要面臨重新立案?居家服務單位也要立案?

三、對人員、單位管理採醫療標準規範,約制民間彈性發展(第11、12、42條)

條文中明定長照人員須由機構登錄,再由主管機關核定,支援要報地方政府核定,否則有罰則,皆是醫事人員的管理概念。

長照服務組織類型中有提供居服務、送餐服務、交通接送、日間照顧服務…等居家社區式服務者,未來也皆需受空白授權的長照機構子法規範?皆是以醫療為本位規劃長照服務,約制民間彈性、多元性的長照發展。

四、照管機制開放民間評估,政府圖利醫院財團(第7條)

照管機制開放民間評估,政府圖利醫院財團。長照服務法委外開放民間評估,未來可能造成醫院大玩兩手策略,同時提供評估與照顧服務(醫院評估;另設立基金會提供服務),一魚多吃。

五、開放外籍看護工使用,造成中高齡就業衝擊 (第52條,目前條文保留)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20萬大關。保留的條文草案中本條第三項:「…長照保險實施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擔任個人看護者,應由長照機構聘用、訓練及管理」,此草案若通過,外籍看護工接受長照機構聘雇,也可以做居家服務,將對中高齡者的就業機會衝擊很大,台灣長期照顧更加速外勞化。

綜合上述,如果罰則高達四分之一的長照服務法,立法目的只是為了管理方便,讓政府有更多約制的角色,長照服務法就不必立了,理由是全世界並沒有國家訂長期照顧服務專法,有的是「長照保險法」,也就是說由相關法令(如老福法、身權法)明定即可,這樣疊床架屋的長照服務法,不要也罷!

其實,長照服務的建置重點不在立法,而是在執行,目前訂定的長照服務法僅是長期照顧機構及人員的管理法,沒有立法的必要性及急迫性,除了看不出相關法令明定未來如何統整與競合外,只是讓行政權獨大,更多約制民間,讓長照服務更缺乏彈性、多元性。尤其是外籍看護工的處理方向,可能加速外籍看護工擴大使用,衝擊中高齡者就業,政府的政策缺乏相關影響評估。

馬英九總統2008年競選的宣示是「長期照護保險」,不是長照服務法;急推長照服務法,不討論長照保險法,政府心態可議!?我們堅決反對立法院通過「長照服務法」這部空法,請政府實現承諾儘快端出─「長照保險法」。

※ 民間長照推動聯盟(簡稱長推盟):是由一群長期關心長期照顧政策的民間團體所組成:有老人福利聯盟(97個團體)、殘障聯盟(130個團體)、智總(37個團體)、居家服務策略聯盟(38個團體)、公平稅改聯盟、女人連線………。

擴大連署中……

長照服務法即將在立法院進入政黨協商,需您共同關心支持,一起站出來反對!

邀請貴單位或個人共同連署:                        

※ 填妥後,請以E-mail:old@oldpeople.org.tw或傳真方式(02)2598-9918回傳。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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