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電廠如何跨出第一步?經濟部能源局8日表示,為推動公民電廠,電業法修法後,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的組織類型,未來醫院、學校、合作社、公寓大廈管委會及社區發展協會等組織,都能加入再生能源發電,財政部賦稅署則說,為鼓勵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在貨物稅、關稅、所得稅等,也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
民進黨立委陳曼麗8日舉辦「公民電廠如何跨出第一步?」公聽會,邀請政府相關部會、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共同討論,陳曼麗表示,《電業法》修正後,已納入電業自由化內涵,希望讓更多人參與能源生產,其實台灣電力不是不足,而是無法輸送,最近電塔倒塌,導致供電亮橘、紅燈,又有恢復核電廠的聲音,這是不正確的方向,因核廢料處理是個難題,「在蔡政府任內核電廠不用再提」,政府預計在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要達20%。
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組長吳志偉指出,再生能源發電業組織類型,以前只限股份有限公司,但開放後,政府機關(構)如醫院、學校可申請,另外法人,包括公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農會、工會、合作社等,以及其他依法組織的非法人團體,如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等,但裝置容量限在二千瓩以下,「但不要小看這容量,二千瓩面積大約二公頃,規模其實也不小」。
PV-ESCO 模式 公民、台電、業者三方獲利
吳志偉說,公民參與發電的模式中,較常見的是PV-ESCO,由業者找適合設置的屋頂,並向銀行貨款、購買設備、裝好系統,和台電簽定相關購售電合約等,如此,提供屋頂的公民可獲租金利潤,台電可買到再生能源,PV-ESCO業者也可經營此行業,可說三方獲利,以經濟部推動的陽光社區(公民電廠)為例),目前已有高雄杉林大愛社區(142戶/1062kW)、嘉義逐鹿社區(59戶/361kW) 、台南老大房社區(27戶/134kW)等PV-ESCO設置範例。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科長葉昭宏說明,合作社經營電廠與公司的不同,合作社基於共同需要而組成,非投資性質,和公司為賺錢目的而成立電廠不同,其電廠結餘應依法提撥公益金、公積金、酬勞金給社員分配,具較高的公益性,非營利性質有助電價合理性,社員一人一票,地位平等,不易為少數人控制,內政部鼓勵合作社參與能源提供,此亦為國際趨勢,相關法令對合作社成立電廠並無限制,且實務上已有類似合作社的運作,很適合公民電廠參與。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陳柏誠也提到,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發展太陽光電能源,財政部已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修正草案」,明定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的玻璃,檢具相關用途證明文件,5年內免徵貨物稅;公司法人進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的營運機器、設備,自然人進口供自用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免徵關稅;國內再生能源業者引進外國技術或取得外國融資,給予符合要件的外國營利事業所得免稅,即國內再生能源業者無須代為扣繳,減輕其成本負擔。
屋頂違建裝太陽能就地合法?營建署:安全為重
此外,針對屋頂違建,可否藉著裝設太陽能設施,就地合法?營建署建管組代表回應,屋頂違建問題存在已久,因台灣多雨高熱,大部分住家會有保護設施,但這些設施其實沒有考慮到風向,尤其台灣颱風又多,結構安全性是考量重點,會先從鼓勵合法建物開始做起,包括學校、工廠等。
他強調,違建是屬地方政府管理監督,地方訂定相關自治條例送中央審查時,會站在輔導的立場,而處理違建的《建築法》等相關法規,近期將送立法院,違章建築的處理和太陽能光電是二件事,應分開處理,不要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