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人民幣TRF受害金額4兆 立委批已動搖國本 國家應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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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TRF受害金額4兆 立委批已動搖國本 國家應負起責任

跌入人民幣TRF投資陷阱 中小企業籲金管會加強監管

 2018-03-20 19:56
多名立委出席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爭議公聽會,圖右為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圖/張家銘
多名立委出席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爭議公聽會,圖右為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圖/張家銘

台灣中小企業金融改革促進聯盟、TRF受害聯盟等團體今(20)日假立法院召開「衍生性金融商品」公聽會,邀請立委黃國昌、江永昌、蔡易餘、劉建國、曾銘宗等出席,受害者出面呼籲金管會重視人民幣所附屬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所帶來的投資陷阱,並加強針對各大官股銀行的金融監理。

TRF是附屬於人民幣匯率的選擇權交易工具,投資者可在人民幣升值過程中取得收益,該交易方式透過國內各大銀行的引介,於近年進入台灣市場。然而根據監察委員林雅鋒、劉德勳、陳慶財等日前公佈的調查,國內購買TRF之中小企業家數眾多,卻因國際匯率的關係,自2014年起便因人民幣走貶,導致國內鉅額虧損,經統計至2017年6月底,淨損失累計高達732.54億元。

TRF受害者:銀行為求業績 偽造相關文件

在今日公聽會中,受害者代表林美穎表示,這幾年銀行違規招攬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甚至還制作不實的客戶訪談文件、虛設OBU(Offshore Banking Unit,境外金融中心)並偽造其董事會記錄等。

林美穎說,銀行為了追求金融商品的業績,他們的作法是,將中小企業戶偽造為合格專業投資人,也就是勸誘不適合的人去從事高風險、複雜的金融商品交易,同時隱匿TRF的風險、拒絕提供客戶需要的文件,造成許多中小企業受害,社會蒙受重大損失。

林美穎表示,銀行本身是政府的特許行業,匯集社會上眾多的資金、資源,也在政府的特許下獲得人民的信任,依法本應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協助客戶賺錢的同時獲利,然而在TRF的運作上卻顛倒,竟是用傷害人民的方式獲取利潤。


衍生性金融商品TRF受害者代表林美穎。圖/張家銘


學者陳志龍拿出自製圖表,說明TRF的經濟犯罪特徵。圖/張家銘

學者直言:TRF是非常典型的經濟犯罪

學者陳志龍更直言,其實根據跨國研究,人民幣TRF實際上並不是衍生性金融商品,「這是非常典型的經濟犯罪」,制定遊戲規則並獲得最大利益的人「明顯鎖定台灣市場」,卻將自己藏匿起來,讓銀行在第一線執行,同時試圖迴避民代與媒體的監督。

陳志龍說,TRF不是衍生性也不是賭博,而是行為人把特定的資訊改變,鎖定被害人(台灣中小企業),它是設計好的圈套,也是結構性的財經組織犯罪,而且利益只服務具有裙帶關係的對象。

立委出面相挺 直指金管會包庇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怒批,金管會用統包性的方式裁罰違法,銀行根本不怕。圖/張家銘

長期關注TRF運動,曾經陪同受害者聯盟一同赴監察院陳情的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表示,銀行未依法善盡義務,讓正確的金融商品賣到正確的客戶手中,TRF案中許多證據都證明如此,金管會作為金融秩序的監理機關,也沒有去做妥善的處理。

江永昌說,市面上各家官股銀行都有明確的各種違法樣態,金管會為何不是依據具體個案、行為人的主觀犯意開罰?反而去選擇將眾多案件一併處理,讓實際上眾多不同的違失行徑,用統包性的方式變成僅僅一次的裁罰,「銀行根本不怕」,跟實際上違失的程度也不成程比例。

江永昌激動地表示,國外的金融監理機關也會在作出重大裁罰時,先去考量銀行未來的發展,但是TRF的案例,「是涉及刑事的犯罪,是詐欺!」

除了江永昌之外,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說,其實看到TRF,以及兆豐案、永豐案與慶富案,老實講面對整個金融集團,他也非常無力,所以金融改革軸線不能停止;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提醒,TRF的受害者若向銀行提起司法訴訟的話,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更要十分小心;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更強調,TRF案讓這麼多中小企業遭受損害,總損失達4兆元,已經是「動搖國本」了,國家應負起責任。

另,前金管會主委、國民黨立委曾銘宗一度到場,數分鐘後便離場,至公聽會結束時仍未回場。

金管會:TRF是合理正常的交易工具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於公聽會現場回應。圖/張家銘

公聽會的尾聲,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在現場回應,王立群說,其實市場發展快速,金管會的監理法規持續在精進以跟進市場,自從2008年人民幣走跌之後,投入人民幣TRF的投資者一定會產生一些相關交易損失,金管會確實在眾多陳情、金融檢查中發現一些問題,並沒有逃避,但也提醒民眾,TRF是個「合理正常的交易工具」。

會後,王立群準備離場,不過在民報記者的追問下,他補充,其實TRF也不是只有台灣在銷售,也可以應用在股票、匯率等層面上,會產生與會者所提到的交易損失,最主要是交易者本身的預期跟市場走向相反。

王立群說,如果交易條件設定跟市場不一致的話,當然就會產生這樣的糾紛,尤其是從TRF的案例可以看出來,賣出選擇權的風險是非常高的,跟其他固定買入選擇權的金融工具不同,並不能只用本金會損失的概念來理解。

王立群解釋,如果是做為選擇權賣方,一開始預期的交易條件相符的話,賣方可以收取一個固定的權利金,但如果不一致的話,它的損失可能隨著市場發展,「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王立群說,其實不只TRF,只要是賣出選擇權的交易風險,都應該一體視之。

王立群強調,任何交易工具都是中性的,在不適當的市場狀態下用了不適當的交易工具,賣出選擇權的一方要有很嚴格的控管機制,譬如停損機制或自我控管,其實參與交易的個人跟法人,都要有充份的風險認知,去做良好的控管跟程序,避免這些過大的損失發生,大家都應該嚴肅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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