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當局正在操控全國人大試圖訂立「香港國安法」之際,香港頗有影響力的律師組織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表示,「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北京的做法「令人憂慮」。
香港大律師公會所表達的擔憂首先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而大律師公會認為「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會沒有權力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出,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會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談及的權利及自由受香港基本法保障。大律師公會認為,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力及義務的法律。
香港大律師公會還表示,草案提出在香港設立「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大律師公會認為這種措辭令人無法了解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以及是否受香港法律管轄。而且,其執法權力含糊不清,令人質疑這一切是否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文,基本法第22條關於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不受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干預的憲制性條文。
香港大律師公會表示,司法獨立是香港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