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環保署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新聞稿2014/8/7
環保署今天召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由於修正內容存在重大爭議,數十個環團除已共同發文表達反對,並蒞臨今天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表示,環團反對在現今環評委員無法確認環評書內容的對錯與開發單位不配合下,貿然修法讓開發單位可以引用已通過環評定稿本的內容。例如某位環評委員近三年來多次向六輕要求提供雲林當地的氣象資料,但至今六輕仍不拿出,還一直用梧棲的氣象資料,存心擺爛,故一旦環保署修法通過,六輕更可以引用舊資料,不必提出六輕上空的氣象資料。所以,請環保署應提出可確認環評資料的正確性對策,不可貿然修法。
彰化環保聯盟表示,今天我們提出諸多修正意見,包括反對開發單位可以自行修正免調查評估,模糊焦點,違反環評法之立法精神,請全數刪除第六條,第三段文字:開發單位因區位環境或開發行為特性得調整附件三之附表六所規定之調查項目、方法、地點、時間或頻率。但應於附件三之附表七敘明理由。
彰化環保聯盟表示,環保署通過之開發案件都有一樣的通病,包括(1)開發單位回覆內容都是避重就輕,(2)環境調查簡單,無法反映當地環境狀況(3)嚴重缺少與受害者溝通達成協議或共識,(4)沒有審查整體總量管制只有審查個案汙染量,讓各地汙染雪上加霜,(5)通過及有條件通過開發案,完全沒有追蹤考核機制,審查通過的結論(環說書或報告書)之條件,也可以變更,例如中科四期廢水排放海流案卻可變更為內陸十幾公里排放濁水溪汙染地下水等等,顯見環評審查過程與結論有許多瑕疵必須改善,故環保署當然不能草率修法引用2年內或5年內知已環評通過資料,環團要求刪除第六條可優先引用「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計畫」文字,並修正為應優先採政府已公告資料,並要求開發單位落實當地環境最新現況資料之完整性,避免讓通過的爛環評案,成為更爛的環評的墊腳石,如中科四期,若廢水排放濁水溪內陸成為其他開發案的參考,肯定讓彰化農業大縣十年內變成毒害農產品大縣,地下水汙染大縣。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表示,已通過環評定稿本的環評調查資料是否周全? 是否引用正確詳實資料? 如陳尊賢環評委員曾在今年的一場環評會當主席時,提出他並無法去確認環評資料的正確性,因此環保署在環評委員不能確認環評資料正確性前,如何要求新的開發案可優先採用已通過環評的環評資料? 故要求環保署不能草率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環團共同反對不當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觀山護土促進會、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高雄市綠色協會、台南市東山區嶺南社區發展協會、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市身心靈健康推廣協會、看守台灣協會、台灣生態學會、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彰化縣醫療界聯盟、彰化縣綠色資源人文保育協會、台南市海岸保護協會、台灣綠色酷兒協會、雲林縣野鳥學會、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財團法人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嘉義市洪雅文化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桃園在地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