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公務人員自殺身亡放寬有條件可領取撫卹,全案待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由於這項細則屬行政命令,仍須送立法院備查,銓敘部官員指出對此,撫卹金要等到全案送立法院備查完成後,才會發放。
針對放寬公務人員自殺撫卹放寬,國民黨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表示,若是因為生病或工作壓力自殺而給予撫卹,基於人道考量他是贊同的,「畢竟公務人員也是人」,法律並不鼓勵人自殺,他相信銓敘部處理這類案件會有一定程序。
儘管如此,由於這項修正辦法明顯與3年前立院要求考試院檢討對於公務人員自殺撫卹辦法,以遏止自殺風氣意旨不符,勞保與國保則規定被保險人自殺領取死亡給付,公務人員是否宜用「撫卹」便宜行事,並擴大認定也仍有疑義。
根據銓敘部統計,截至100年至103年3月底止,共有50名公務員自殺,應發給的一次撫卹金、年撫卹金,總計約為新台幣1.35億元,這次細則修正過後,也將可溯及既往領取。
民國100年,立法院要求考試院遏止自殺風氣,應避免造成鼓勵自殺的不良風氣,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取消自殺公務員得領撫卹的相關規定。
不過,銓敘部認為相關規定太嚴,5月間在考試院會提案,將「自殺死亡」不能辦理撫卹,修正為「因涉嫌犯罪、畏罪逃亡或通緝期間而自行結束生命」,也就是放寬自殺公務人員,仍有可能領取撫卹。
銓敘部認為,考量時代變遷及現代公務人員生活型態轉變,公務員生理與心理疾病多樣,必須考量工作壓力或久病難癒等厭世自殺,將病故或意外的概念,做較寬幅度的規範,但仍應排除因涉嫌犯罪、畏罪潛逃或通緝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銓敘部官員指出,目前約有一半自殺者是久病厭世,另一半則是因家庭、工作或感情因素自殺,目前這些人都領不到撫卹金,但修正規定後,只要不是犯罪,都可能領取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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