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為台糖售地案喊冤 蘇煥智:法官不諳開發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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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台糖售地案喊冤 蘇煥智:法官不諳開發許可制

 2014-04-22 18:54
前台糖資產管理處長劉柏誠因台糖售地案再審被判刑7個月,劉柏誠二次提出再審,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擔任其義務律師。(照片由蘇煥智提供)
前台糖資產管理處長劉柏誠因台糖售地案再審被判刑7個月,劉柏誠二次提出再審,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擔任其義務律師。(照片由蘇煥智提供)

台糖售地案再審判決結果,前台糖董事長吳乃仁、前台糖資產管理處長劉柏誠分別被判刑9個月、7個月,劉柏誠二次提出再審,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擔任其義務律師,並提出補充理由反駁高院判決,指再審法官不諳「開發許可制」,才會認為台糖增訂「優先承購權 」是為「春龍公司」量身訂作。

高等法院再審判決認為,春龍僅承租土地依法無「法定優先承買權」,吳卻為其量身訂作「議定優先承買權」,還趕在土地將變更為工業區,調高公告現值前售地,已損害台糖未來利益,確已觸犯背信罪。

蘇煥智指出,再審法官質疑台糖對春龍開發「霧峰工業區」土地為何「轉租為售」,事實上,台糖自行開發的「萬大工業區」就因「只租不售」牽扯出許多爭議,最後決議「轉租為售」,春龍的「霧峰工業區」並非特例,只是政策的延續。

對於趕在土地變更為工業區、調高公告現值前售地,損害台糖利益的說法,蘇煥智指出,「霧峰工業區」土地要從特定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必須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的規定,經過「開發完成、驗收、移交給地方政府」才能變更,變更為工業區是春龍出資努力的成果,並不是台糖本來就有的「預期利益」。

蘇煥智表示,非都市土地工業區開發是採「開發許可制」,「霧峰工業區」開發申請人是春龍公司,如果春龍公司不開發,權利也不能轉讓,春龍不繼續開發,台糖根本沒有「預期利益」可言。如果要開發公司負擔開發成本,又要支付土地開發後增值的成本,等於變相重複剝皮,如何達到「產業根留台灣」政策目的。

對於「意定優先承購權」是對春龍公司「量身訂作」的指控,蘇煥智說,春龍公司是開發申請人,如果經公開招標由第三人取土地所有權,反而沒有辦法開發,必須重頭申請,所以,如果不賦予春龍公司優先承購權,反而無法達到開發工業區目的。

蘇煥智指出,台糖董事會曾經針對「南華大學購地案」賦予「優先承購權」,但卻因「台糖土地買賣交換要點」沒有優先承購權規定,而被經濟部駁回,所以增訂「優先承購權」是台糖農地釋出開發政策的通案考量,再審判決將之窄化為替春龍公司量身訂作,實是偏狹之見。

另外,蘇煥智也指出,土地出售及修改土地買賣規定,都是經台糖董監事聯席會討論通過,再審法官認定吳乃仁有罪,而其他董監事都是「不知情」第三者,顯然是昧事實;認定資產處長劉柏誠有刑責,而總經理、5位副總經理都「不知情」也是違背情理。

蘇煥智表示,在霧峰工業區開發遇到障礙時,吳乃仁、劉柏誠都勇於任事,為人民解決問題,如今卻因法官不了解「開發許可制」而被判刑確定,且面臨4億天價的民事賠償,對全國的公僕將產生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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